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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官支招:应届毕业生如何求职维权

2013-10-26 17:03:2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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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涂铭)在求职过程中,不少应届大学毕业生都遇到过各种刁难。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年从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胡高崇,他提醒应届毕业生们求职中应从五个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求职成本合理控制

打印简历、置办正装等必要的支出无可非议,但是大家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大家就要多思考一下,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比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单位是无权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

入职体检免受歧视

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毕业生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在实践中,除了用工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向应聘者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女、已经结婚、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应届毕业生,如果大家因上述原因而遭拒,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实习试用签订协议

不管是毕业前参加实习还是毕业后进入试用期,大家一定要注意在上述特殊时期自己权益的保护。比如,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大家在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比如说应该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等。

如果是已经毕业,进入单位实习,则大家应该知晓自己在试用期间也有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并且支付不低于正式工资80%的工资报酬等权利。另外就是试用期期限也应合理,避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义长期使用廉价劳动力;还有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亦应受到法律约束。

劳动合同书面形成

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大家要审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最后就是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档案社保及时转移

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届毕业生正式入职用人单位之后,一定要求用人单位及时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女生而言,在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生效施行后,即使没有北京市户口也可以交纳生育险;另外一方面,即使自身没有生育险,只要自己的配偶所在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在政策范围内生育子女后,女性职工也有权利要求其配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解自己档案的存放单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档费用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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