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网站昨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决定修改《发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等四种行为罚款上限将从5万提至50万,修改后的办法将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税务总局、财政部三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开具发票等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四行为罚款上限提至50万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至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办法》还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发票领购取消资格审核程序
《办法》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三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简化领购程序,取消领购环节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领购。
办法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来源:新京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