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起点。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两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顺应了人民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新期待,在保障公民选举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承担了选举法修改的调研、起草等有关工作。近日,就十年来我国民主选举的制度发展和实践成效,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进行了专访。
记者:请您概括并评价一下十年来我国民主选举从制度到实践的发展,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许安标: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民主选举从制度到实践发展很快、进步很大。十年间,我国两次修改选举法,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
应该说,选举法的修改、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推进的,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这一点,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个最大亮点可以看出。
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修改为4∶1。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村人口比重下降、城镇人口比重上升,到2009年时,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达到46.6%,目前已超过一半。面对这一变化,2010年及时修改了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记者:十年来,我国在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做了哪些努力?
许安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贯穿于完善选举制度的各方面,这其中包括:
第一,完善了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规定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都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这意味着选民、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也能进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名空间扩大。在实践中,很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都是由选民联名提出的。
第二,加强了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修改为,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从“可以”到“应当”,加大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让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了更直观、全面的判断,便于选民投票选择。
第三,加强了对流动人口选举权利的保障。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了2亿多人,选举法修改和选举工作都十分关注保障他们的选举权利,以户籍地参加选举为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他们在现居住地也能参加选举,有的地方还加大力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单独划出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保障流动人口参选。
记者:正在进行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选举。您如何评价此次选举?
许安标:此次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取得重大成果。新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顺利产生,并产生新一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
在这次选举中,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高涨,流动人口参选人数增加,以北京市为例,登记选民937万余人,参加投票选民910万人,参选率97%,共有54名非北京市户籍选民当选区县人大代表;同时,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妇女和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比例上升,党政干部比例下降。总之,宪法、选举法的原则和规定在这次选举中得到了贯彻落实。
记者:您参加了现行宪法修改和选举法等许多宪法相关法修改的调研、起草、审议等立法工作,其中给您的最大感受是什么?
许安标:参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包括重要法律的修改工作,是我们的幸运,其中感受比较深的一点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始终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以选举法制定修改为例,选举法1979年制定,从1982年第一次修改至今正好30年。这30年间,我们一共5次修改选举法,平均每6年修改一次。这个修改频率比其他法律都要高一些,为什么?这就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成熟一条修改一条、看准一条完善一条,小步快走、平稳有序。
我国的国土面积大、人口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考虑问题,盲目照抄照搬别国的制度,就可能水土不服、效果不好,甚至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我国民主选举制度十年来的发展进步,进一步昭示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我国现在的民主选举制度是适应我们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的,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主选举的具体制度,使其更加完备、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