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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改革五大焦点调查:保证被征地农民话语权

2012-12-10 10:28:24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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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四:保证被征地农民话语权

安徽宿州市汴河镇村民向半月谈记者呼吁:“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一般村民没有什么发言权,政府制定什么补偿标准就执行什么标准。”汴河镇村民希望条例颁布以后,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更透明,土地征收变成政府和村民协商着办,让他们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石跋河村一名村干部说:“不是不能征地,但得和农民说清楚,为啥要征地,征地是建啥,不能蒙骗。征地改革必须让每个人都知道真实情况,让大家做决定。”

当前各地征地矛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忽略、漠视征地法律程序。专家建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要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让农民有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国家也应该对征地拆迁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如引入一些行政裁决机制。

焦点五:调整各方利益关系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有条件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征地改革关系各方面现实利益,牵涉面广泛,是各方关注焦点,改革难度不小。

第一,地方政府巨大土地征收差价收益面临利益调整。目前土地征收转用收益是地方财力的重要保障。仅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就达到约2.7万亿元。在地处西部的重庆,同年土地出让金就有947亿元。在一些地方,土地出让金收入能占到本地财政预算外收入的6成以上。

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陈万志认为,政府征地和供地对增加地方利益和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工业用地,甚至可以用低地价招商引资,进而加快本地区GDP增长,增加地方税收。二是用低地价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于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改善本地投资环境。三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控制二级市场,并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地方预算外收入。四是通过农地转用和城市扩张,增加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所得税。土地转用过程中,地方政府能获取巨大的增值财富。

第二,受历史因素影响,我国不同阶段被征地农民之间利益关系亟待协调。在坚持创新性的同时,要保证政策延续性,合理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尽量避免群体攀比。

第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作为土地使用、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调整。在一些地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间往往通过私下协商或“村规民约”来确定分配比例,往往造成一些农村土地处置收益分配不合理:部分农村集体获得的比例偏大,有的农村集体又一分不占。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两者的利益分配关系理应得到合理调整。

编后:征地改革箭在弦上,就在半月谈记者在各地调研期间,传来令广大农民欣喜的消息: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无疑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尽快出台铺平了道路。(《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12期,记者程士华 李松 陈钢 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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