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湛教授,请您谈谈网络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湛中乐: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多为低层次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一部系统地专门针对网络治理的基础性法律。我们亟需对网络治理进行专门立法,并梳理核心概念、确立治理原则、引入基本规则。
记者:加强网络管理存在哪些困难?
湛中乐:一是投入治理的人力物力不足,尤其是富有网络运营经验的人员比较匮乏;二是部分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唯利是图,没有严格执行信息识别和信息过滤的要求;三是匿名化的网络社会使得许多用户,尤其是青年用户没能自觉配合网络治理。最重要的是,目前还没有一部系统性的网络治理法律,不配套、各自为战。
记者:如何倡导“网络信息安全流动”的理念?
湛中乐:首先,需要明确信息管理的目标是什么,是侧重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保护、过滤黄赌毒信息,还是防范网络谣言、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不同的侧重点会形成不同的制度设计。信息安全流动不仅仅是信息本身的安全,还需要包括正常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安全,以及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网络使用人群的安全。其次,需要加强信息鉴别机制建设,建立信息判断标准,一方面防范公权力滥用网络信息管理权;另一方面也能使网络监管权更好地发挥作用,让正常的信息更加安全、畅通地流动。最后,要完善救济机制,加强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允许各类社会群体对信息鉴别标准及其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记者:国际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流动的做法有哪些可供借鉴?
湛中乐:西方国家对于互联网管理有自己的一套“松紧”标准。权益保障的一面比较紧,如在保护著作权、隐私权,打击儿童色情犯罪,保护计算机数据安全,禁止非法接入,治理赌博和垃圾邮件等方面是比较严格的;在其它方面可能会宽松一些。总体来讲,西方国家在网络治理方面非常重视法治,重视依法行政,一切按法律程序办,给予有关公民或法人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从整体上看,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也需要建立一套和我国自身需求相适应的网络治理机制。这种机制不仅仅是管理、限制,更应当包含对信息的保护、对隐私和安全的保护、对信息安全流动的保护。网络治理的目标是多元的,我们应当重视网络立法,强调“依法治网”,最终形成一个健康、安全、畅通、宽松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