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 (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法制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八)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九)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监察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并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财政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总结脱钩工作、一业多会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逐步推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