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
问: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检察机关如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答: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