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清楚
依照刑诉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对本案的以上案件事实,济南中院在检察机关所做的大量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基础上,在庭审中又进行了详细、认真的法庭调查。最终,判决书认定了薄熙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具备的另一个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薄熙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都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有法庭上已公开出示、宣读的被告人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有出庭作证的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的证言;有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大量证人的证人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此外,法庭上还出示、宣读了大量的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
这些证据,经过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尊重其自我辩护权,让被告人充分表达。但是被告人供述只是重要证据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翻供不等于法院就不能对其依法定罪。如果只要被告人不承认指控就不能定罪,那依法反腐败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