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拉萨11月14日讯(记者毛娜)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了解到,日前,新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修订完成并颁布实施。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设立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二是设立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三是将原来的两年一评修改为一年一评,规定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一、二、三等奖比例原则上为1:2:3;四是将原来的特等奖改为“杰出贡献奖”,将原来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荣誉奖”归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同时,进一步强化推荐者的责任,规范推荐程序,细化规范了受理、公示、异议处理的内容,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删除了社会力量设奖的规定。
据悉,随着国家和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和工作的需要,科技奖励制度在奖励周期、奖项设置、机构职能、评审程序、奖金数额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自治区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征求了七地市和30多家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意见,组成联合调研组到甘肃、山西调研,最终在政府专题会议上讨论形成了新的《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