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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让群众没有后顾之忧

2014-12-24 16:56:37 来源: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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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让群众没有后顾之忧

拉萨市达孜县金叶敬老院的老人在院子里享受阳光的沐浴。

西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让群众没有后顾之忧

■近年来,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加快发展的新时期,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为主体的具有西藏特点的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险工作重点逐步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转变,制度的普惠性进一步体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寺庙僧尼参保工作全面推进,铁路专职护路人员、半脱产兽医和半脱产教师等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险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都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高原病作为职业病也首次纳入了工伤保险。

■截至2013年底,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达到248.89万人次,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3.83万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7.44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30.54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8.3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4.07万人、失业保险11.7万人、工伤保险14.55万人、生育保险18.46万人。全年共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31.31亿元,兑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28.20亿元。

■《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实行,把我区所有寺庙在编僧尼纳入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了僧尼养老和看病问题,让寺庙僧尼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截至2013年底,西藏寺庙年满60周岁以上的僧尼可以领取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础养老金。

■为增强我区各族群众抵御各种意外风险的能力,我区还通过采取“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运作”的新型保险管理模式,每年投入4400余万元,免费为全区所有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完善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深化推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群体由少到多,统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建立。2010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区实现了全覆盖,提前两年完成了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目标任务;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区实现了全覆盖。随着我区铁路专职护路人员、半脱产兽医和半脱产教师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标志着具有西藏特点、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全面建立。

【相关链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制度实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经过2012、2013年两次调整,目前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的参保老人都按时足额领到了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2013年1月,我区为了进一步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构,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的年保费标准,以及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年保费标准由原来的84元/人/年提高至130元/人/年,增加的46元/人/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012年的14万元提高至2013年的22万元。2013年8月,《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近年来,我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降低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分别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调整为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400元。二是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由2012年的85%提高至2013年的90%。三是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至6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最高支付额由2012年的8万元提高至2013年的14万元,使城镇居民医保每一个自然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四是普遍开展了门诊(特殊病)统筹,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统筹病种达到20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五是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同时,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推广和广泛使用,基本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即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各级经办机构进行直接结算,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员看病报销的问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年提高

2013年1月,我区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再一次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是从2005年以来第9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的我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给予了适当倾斜,继续实行托底的办法。

【相关链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马相村说:“此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节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力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使企业退休人员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失业保险。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我区调整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目前,全区人均月失业保险金达704元;同时,探索调整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定就业岗位、促进转岗就业的支出力度,充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全区七地(市)101家企业的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效预防大规模失业,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截至2013年底,监测企业总就业人数净增长226人。

工伤保险。为有效推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我区及时修订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从2012年11月1日起,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解决了工伤保障的制度缺失问题;建立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解决了伤残职工长期待遇较低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企业的参保缴费办法,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

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某食品厂工作的李建好(化名),今年37岁,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3年3月,他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将左脚砸伤,致左脚三个脚趾缺失,6月被认定为工伤,12月经拉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为治疗脚伤,他先后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均由食品厂承担。由于身体无法适应工作,李建好主动提出辞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4000元/月=4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3600元/月=43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3600元/月=4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个月×4000元/月=24000元,共计158000元。李建好激动地说:“受伤后,我万念俱灰,现在领到这笔工伤保险金,感到我和家人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感谢党和政府!”

生育保险。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我区实现了生育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目前,全区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4200元。

【相关链接】全区工伤(亡)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标准:调整后月伤残津贴最高达3105.9元,最低达1644.3元,月人均达2149.56元;月最高增长640.9元,最低增长339.3元,月人均增长443.56元;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高达3628.8元,最低达630元,月人均达1036.27元;月最高增长748.8元,最低增长130元,月人均增长323.58元。

城乡医疗救助实现一体化和全覆盖

为解决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我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民发〔2010〕84号),把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困难病人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的一体化和社会全覆盖,将救助标准最高额度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了6万元,取消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和个人承担比例。截至2013年,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已累计救助困难群众近14万人次,落实救助资金25090.1万元。拉萨市还启动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基层群众救助结算。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水平大幅提高

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富有成效

近年来,我区的儿童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全区各级儿童福利院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费落实得到保障,养育水平持续提高。2011年,对城乡孤儿发放儿童津贴,并于2012年全面实施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2013年,合理规划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建设目标和任务,计划分三年在全区建设地(市)儿童福利院9个,新增床位数4477张,同年安排了地(市)儿童福利院5个,新增床位数2431张。2014年计划建设地(市)儿童福利院2个,新增床位数1029张。2015年计划建设地(市)儿童福利院2个,新增床位数1017张,实现孤儿动态全部集中收养。

【相关链接】儿童福利机构是政府举办的集中收养孤儿、弃婴的设施,也是目前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主要载体。西藏自治区是一个孤残儿童较多的地区,共有孤儿5576人。目前,全区共有儿童福利院10所(其中,含社会力量兴办儿童福利院2个和拉萨市SOS国际儿童村1所),收养孤残儿童988名(民办儿童福利机构88名),孤残儿童集中收养率为17.71%。

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按照类区划分,我区二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对象为3872名孤儿;三类区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20元,机构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对象为730名孤儿;四类区散居孤儿基本养育标准每人每月810元,机构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50元,对象为974名孤儿。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由区、地(市)和县(市、区)按照8︰1︰1的比例共同承担。目前,集中收养和散居收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保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其中,集中收养孤儿二类区为每人每月10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22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400元;散居孤儿二类区为每人每月10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22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400元。

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2013年《西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尽快做到能转移、可接续、好衔接,到2017年各险种参保率达到95%以上”。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必将有效解决全区各族人民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踏上幸福和谐之路。

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我区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妥善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在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问题。截至2013年1月,全区符合条件的14933人全部纳入了“五保”供养范围,其中,集中供养3429人(乡镇敬老院供养1394人,县福利院供养2035人)、分散供养11504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22.96%。为加强“五保”供养制度建设,我区先后制定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五保”供养政策措施;为加强“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了83所乡镇敬老院, 全区现有乡镇敬老院174所;为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先后10次对“五保”供养标准进行了调整,“五保”供养标准已由2002年的每人每年588元提高至目前的2600元。

【相关链接】农村“五保”老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农牧区残疾人或者年满60周岁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

2013年,我区合理规划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决定在4年内,新建63个县“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新增床位数10901张,为全区“五保”老人提供良好的供养和管理服务。同年,安排了23个县改扩建或新建“五保”集中供养机构项目,新增床位数4515张;总投资58132万元,其中,自治区投资45723万元、地县配套12409万元。目前,我区的“五保”集中供养收养床位达到7522张,集中供养率达到50.4%。

【相关链接】 2013年5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方案》,全区“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作为政府全力推进的重点民生工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6月,出台《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3〕5号),对“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59号),对做好“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西藏自治区“五保”集中供养建设规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我区建立城镇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城乡低保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了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截至2013年9月底,全区城市低保对象47642人,农村低保对象32.9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12.24%。全区共落实城乡低保资金205239万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101969万元、农村低保资金103270万元。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我区先后11次调整了城市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97年的月人均130元提高到440元;6次调整了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7年的年人均800元提高到1750元。

2013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工作经费、建立家庭收入认定机构以及规范城乡低保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在自治区民政厅挂牌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我区出台的城乡低保政策:《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2002〕)、《西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规范(试行)》(藏政发〔2004〕38号)、《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07〕5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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