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戏剧、广播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影视剧(动漫)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通过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次扶持范围。
记者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获悉,我区201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启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已向各地(市)委、行署,区(中)直各单位下发了《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的通知》。申报表可从中国西藏新闻网(www.chinatibetnews.com)上下载。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项目涵盖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多个艺术门类。
申报材料
需在3月25日前上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大力扶持西藏题材文艺创作,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共同下发的《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区2015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启动,“日前,我们就有关事宜已向各地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请各地市、各单位认真做好文艺作品的组织推荐和申报把关工作。单位及个人报送的文艺作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并需认真填写《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单位(公司)项目申报表》或《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个人项目申报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申报材料需于今年3月25日前报至区党委宣传部文艺处。”
个人单位
申报时均需如实填报
据介绍,个人和单位(公司)申报扶持项目需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实填报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申报资料不实、不齐全的,将不予受理。申报项目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概不退还。个人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时须提交的相关材料有《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个人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个人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8套;创作大纲(剧本)8套;申请人身份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或警官证)复印件两张。单位(公司)申报文艺创作扶持项目时所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单位(公司)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8套;创作大纲(剧本)8套,此外,公司申报时还需提交营业执照、从事文化经营相关许可证明、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文学作品
扶持标准不超过10万元
根据《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扶持和奖励的文艺项目涵盖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多个艺术门类。凡属于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指令性参赛参演参展的文艺项目,其参赛参演参展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
申报结束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文艺创作扶持项目。其中,文学作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50%,作品出版发行后拨付剩余50%;戏剧、广播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或播出后拨付剩余70%;影视剧(动漫)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摄制阶段拨付60%,放映、播出后拨付剩余20%;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另外,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6万元,在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万元;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0万元,在西藏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影视剧、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均播出的,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不重复计算。当年通过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次扶持范围。(麦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