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开始500万在滇流动人口可同享养老医保待遇

2013-02-26 10:41:14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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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被雇用的流动人口个人不用缴费

《办法》中还规定,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本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录用,其单位、组织、雇主要依法为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对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对于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将不得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束认定为工伤后再支付其他费用。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将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对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因工死亡供养遗属条件的,按月享受供养遗属抚恤金。

生育险

换单位后缴费年限可连续算

流动人口参加生育保险,将按以下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生育保险。流动人口随新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原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流动人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此外,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不同就业方式,可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符合国家和云南省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的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才,可凭云南省居住证,按属地的原则,根据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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