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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遇骚乱夫妇状告旅游公司

2013-05-20 02:06:34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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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夫妇随团到埃及旅游时遇当地骚乱,到达后仅仅两天就不得不搭乘救援飞机返回。二人认为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费并支付违约金。记者5月19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海洋国旅公司退还二人部分旅游费、境外导游费和司机小费共计1.7万余元。

2010年12月初,赵先生夫妇与海洋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埃及游轮11日游并交纳了2.64万元旅行费以及境外导游和司机小费1200元。据赵先生说,2011年1月上旬,埃及发生大规模政治骚乱,他和妻子出于安全考虑,多次向海洋国旅提出解除合同,但对方称不会影响行程,拒绝解除。无奈之下,二人只得于1月28日随团出行。然而到达埃及后仅仅两天,海洋国旅就收到中国政府强令中国游客立即回国的通知,旅行团后搭乘中国政府派遣的救援包机返回国内。

2011年5月,赵先生夫妇诉至一审法院称,海洋国旅对于埃及出现骚乱应提前告知,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行程,但被告并未明确告知。他们支付的花销本能够避免,被告因违约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海洋国旅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赔偿损失。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旅游费2.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64万元,导游小费1200元。

海洋国旅同意解除合同,但称埃及出现骚乱应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在询问埃及安全问题时,公司已如实答复。因公司发团时国家旅游局并未下发禁止出行的通知,公司没有停团的依据。另外,依据合同约定,游客若认为有安全问题可以提出解约,但原告并未提出解约,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庭审中,海洋国旅同意退还夫妇二人未发生的费用,因并未违约,境外导游小费也已经实际收取,并未退还给公司领队,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退还导游小费。

一审判决后,赵先生夫妇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为,由于埃及发生暴乱而导致原告终止旅游行程,提前回国,故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赵先生应当自行承担,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旅游公司应当退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记者 颜斐)

编辑: 陈璐 标签: 导游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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