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20日21时40分许,廖某骑自行车与相向而行的一位骑电动车者发生碰撞受伤。电动车驾驶人将廖某扶到路边后逃离现场。后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廖某生前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廖某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对方认为廖某出险属醉酒驾驶所致,且保险合同已明确规定醉酒发生的意外免赔,为此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涉及死者的两份鉴定报告均未提及死因与醉酒有关,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证明廖某直接死因不是醉酒。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说法】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少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廖某系因醉酒致死,相反,有证据却证明廖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意外死亡,且不存在被告所称免赔情形。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依法、依约应赔偿死者保险合同赔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