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海洋划界和海洋权益
根据国际法,特别是现代海洋法律制度,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陆地领土,可以主张其本身的12海里领海,如不考虑与其他陆地的关系,理论上存在以此为依据主张大陆架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潜在可能性。
在中日东海划界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成为中日海洋管辖权特别是大陆架化解主张冲突的焦点。中日之间在海洋划界问题上存在分歧。因此,划界不同,对“权益”的界定也只能是相对的。
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两国领导人曾经达成口头谅解,搁置钓鱼岛问题,双方均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的行动。20世纪70年代末,邓小平有针对钓鱼岛问题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主张,双方一度就此达成内部口头谅解。但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开始否认曾经同中方达成过口头谅解。这也许是出于国内政治的压力。
最近,日本迫使美国表示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列岛。日美安保条约作为双边安排,不应损及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方的利益。
2010年以来日本政府逮捕中国船长、石原慎太郎等人的“购岛”行动等,导致钓鱼岛列岛问题更加敏感、复杂。也导致东海划界问题的妥善解决更加遥远。
3、关于危机管控和合作机制
承认争议是建立危机管控机制的前提,实现危机管控又是建立合作机制的前提。最大的障碍是,日本不承认存在争议,而不承认争议就切断了协商解决的机会。
设想:首先,在承认争议、搁置争议的基础上,可采取共同约定、巡航的措施。其次,在上述措施确保周边海域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启动在有争议海域的合作项目。
中日两国在外交安全领域共同面对着复杂和敏感的问题。心理认知越差,战略防范越深。中日关系因此处于低谷。走出低谷还需要一段时间,需要双方在上述敏感问题上搭建协商解决的平台,加快协商的步伐。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所长 李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