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减灾目标,紧扣提高灾害应对和减轻灾害风险损失的管理水平。
《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灾易灾的地(市)、县(市、区)建立减灾综合协调机机制。要基本建成国家综合减灾与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国家灾情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救助指挥体系。自然灾害(未发生巨灾)造成的年均死亡人数比“十五”期间明显下降,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明确要求,灾害发生24小时之内,保障灾民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救援、临时住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损毁民房恢复重建普遍达到规定的设防水平;在多灾易灾的城镇和城乡社区普遍建立避难场所。同时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公众减灾知识普及率。上述减灾目标的确定,将使我国的减灾工作有了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有助了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明确综合减灾重点建设项目,确保国家综合减灾能力的形成。
为确保国家综合减灾的能力形成,《规划》明确了在“十一五”期间将开展全国重点区域综合灾害风险和减灾能力调查工程、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工程、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工程、卫星减灾建设工程、亚洲区域巨灾研究中心建设工程、社区减灾能力建设示范工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程和减灾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工程等8个重点建设项目。上述重大项目的实施,对于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具有关键和示范意义。“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在上述重大建设项目上给与重点投资,促进国家综合减灾能力的形成并发挥其应有的减灾作用。
明确保障措施,提出了贯彻落实《规划》的工作要求。
《规划》提出,要将综合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加强国家综合减灾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加大减灾投入,培育和发展减灾专业队伍,推进减灾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促进《规划》的落实。要落实好《规划》,重点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各地区要根据《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综合减灾规划,逐级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二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三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大力协作,要及时研究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尽快启动相关重大项目,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得以落实。(来源:新华网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