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伊丽莎白二世
宪法地位
在英国,伊丽莎白二世的王位是根据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继承的,她是一名基督教新教徒,并且也未嫁给一名罗马天主教徒。尽管英国的王位一般是血缘继承,但是英国的国会自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就一直有权决定谁来继承王位。(见英国王位继承)在认可伊丽莎白二世为国家元首的15个英联邦国家中,她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是受到宪法承认的。原先这些国家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自治领地。之前的《威斯敏斯特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用来区分英国的殖民地和英帝国的自治领,根据该法令,“任何可能改变王位继承和王室头衔的法律都必须在获得英国议会和所有自治领议会的同意后才可实施。”而这15个在独立后继续承认女王(或国王)为其国家元首的国家事实上取得了近似于这种自治领的地位,虽然根据《威斯敏斯特法令》这些国家并非自治领,也无权单独决定改变继承方法。当伊丽莎白二世去世后她的后人将根据这些国家的宪法成为其国家元首,而非根据继承原则。
军事地位
女王是英国名义上的三军统帅。女王及其王室成员是英军不同团队的名誉长官。按照英国法律,军队须宣誓效忠女王。当英国卷入战争当中时,军人及其家属往往喜欢写信给女王,表示他们知道自己是在为英国和女王而战。
编辑: 任奇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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