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制度是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新诞生的制度,它既不属于领海性质又不属于公海性质,或者说是两者兼有之的一个独立的崭新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和平利用”。所谓“专属”是指在某一个特定的领域或海域行使有限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还必须顾及他国享有的权利,不能影响和妨碍法律赋予他国的权利和义务。这与沿海国行使领海内的主权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现在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海洋发达国家和海洋强国,把过去几十年来用于捍卫领土主权完整和安全的海洋管理体制―――武装执法,原封不动地直接移植到专属经济区的管理上,由此导致许多矛盾和问题,甚至冲突。对此,至今没有进行深入研究,也没有进行任何改善。
海上周边国家对所谓专属经济区的管理有两个误区,其一,双边在没有划定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打着维护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旗号在渔业暂定水域打击中方的所谓“侵渔者”;其二,使用武装力量直接应对我渔民,或开枪开炮,或拳打脚踢,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把双边看成敌对国家,把我渔民当做敌人对待。这方面韩国、菲律宾的表现尤为突出,对中国渔民造成的伤害最大。
然而,中国现在使用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两支非武装的行政执法队伍于专属经济区管理是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是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和平利用原则相一致的。中国一贯对发现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外国籍渔船渔民总体上遵循船旗国管辖原则,采用调查取证,通报告知,行政处罚为主的处理手段。在应对非敌国和非敌人的任何情况下的海上执法,不使用武力,不使用武力威胁乃是和平时期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宗旨,也是贯彻落实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精髓。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这两支行政执法队伍,多年来在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在实践中自然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创新性体制。目前,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除了建立并实施对专属经济区的定期维权巡航制度,还正在尝试用非武装的海上行政执法方式,行使对外国籍军船进行跟踪监视和驱赶等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实际效果确实不错。由于海监和渔政是没有武装的行政执法,以巡航方式显示存在、体现管辖、宣誓主权,双方擦枪走火的可能性极小。实践再次证明,用行政执法方式于争议岛屿海域也是完全可行的,既维权又维稳的效果十分明显。
多年来,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以非武装的和平方式对专属经济区进行维权巡航执法屡建奇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内舆论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为此,我们决不能盲目随大流,模仿美国、日本、韩国建立类似海岸警备队、海上保安厅、海上警察等的武装执法队伍。而是恰恰相反,要大声疾呼,世界各国应该学习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巡航执法的理念,将武装执法体制改成非武装的行政执法形式,以防滥用权利造成对他国的伤害,引起本来完全可避免的矛盾冲突。▲(作者是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