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国家,腐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大到企业非法资助党派以获得未来利益,小到为人“铲掉”交通罚款后收取贿赂。贪腐使欧盟每年付出1200亿欧元的巨额代价。欧盟委员会在今年的“国际反腐日”之际更特别表示,将促使各成员国在反贪腐领域积极采取行动。
欧盟每年损失1200亿
潘基文致辞力促反腐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今年的主题是:今天就开始反腐行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为此发表致辞说,在国际社会努力争取在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制订今后的经济和社会进步议程之际,更加迫切需要解决腐败问题。
当今时代,对于全球许多国家来说,腐败都是一个社会痼疾。在“国际反腐败日”前夕,欧盟委员会负责内部事务的委员马尔姆斯特伦透露,贪污使欧盟国家付出高昂代价,每年在欧盟造成的损失高达1200亿欧元(约合人民币9646亿元)。
马尔姆斯特伦发表的声明指出,目前有四分之三的欧盟国家民众仍然认为贪腐在其国内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且近半数人认为近3年来贪腐问题趋于严重。
马尔姆斯特伦说,欧盟的反贪腐工作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许多成员国在打击腐败方面行动迟缓,还有少数国家甚至未制订严厉的反贪腐措施。马尔姆斯特伦宣布,欧盟委员会将在明年发布所有成员国的反贪污报告,促使成员国在反贪腐领域积极采取行动。
制定反腐政策行动迟缓
少数国家反腐行动不力
近十几年来,惩治和预防腐败一直是欧盟内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欧盟内部而言,反腐一直是欧盟优先考虑的政策之一,是吸纳新成员的关键指标。就外部而言,反腐也是欧盟发展国际关系的重要考虑因素。
腐败的最集中表现是行贿和受贿,也被称之为主动腐败和被动腐败,任何为个人或部门利益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承诺、提供、给予不适当的好处以换取其在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是行贿;任何为个人或部门直接或间接索取、接受不适当的好处从而在履行职责时行为或不行为就是受贿。“影响交易”,即任何个人为了某种好处而影响其同事作为或不作为,同样是腐败行为。
虽然腐败每年都给欧盟造成巨额损失,但在制定反腐败相关政策上,欧盟一直行动缓慢,直到2003年才拿出较系统的方案。2003年7月,欧盟委员会发表了致欧洲议会和欧盟司法和内政事务委员会的通讯,全面阐述了欧盟旨在减少和预防腐败的一揽子政策建议。欧洲议会很快予以批准,司法和内政委员会也于2005年上半年予以通过。文件要求各成员国迅速制定透明的负责任的公共行政标准,建立惩治腐败、没收腐败赃款、减少腐败机会的机制,以及相关的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文件建议各国之间开展相互评估,并提出加强反腐败工作的10项基本原则,供各成员国、待加入欧盟的候选国以及其他国家采纳,融入到各自国家的政治、法律和行政体系中。这10项基本原则包括:增强对反腐败的政治支持、全面履行有关反腐败的国际公约规定以及规范公务员行为和保护检举人等一系列措施。这一揽子反腐败措施得到各成员国的积极支持。
2005年9月,欧盟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直至现在,依然有一些国家并未严格按照公约或欧盟相关政策实施,默认或漠视腐败与贪污行为在欧盟少数国家仍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