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镇江郭国平受贿案经历了妻子沈萍及律师的不懈申诉、控告,终于有了回音,沈女士手捧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在记者面前,涕不成声,向本报记者讲述了其在丈夫服刑三年多来控告、申诉的艰难经历。 记者注意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中清晰地表明:“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起了记者的关注,本报记者翻阅了此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发现此案的判决存在诸多疑问:1、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2、受贿人、行贿人到底有没有犯罪故意?3、受贿人到底有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探访了有关知情人、当事人、本案代理律师、法学专家,发现此案确有蹊跷。案件进入再审阶段,记者不敢枉加评论,但案件中的疑点重重,值得深思。
飞来横祸
郭国平1992年从部队转业到镇江市润州区国土资源局,系一般工作人员。国土局下属三产企业润州综合开发中心的焦西养殖场占地400亩,其中养殖水面137亩,由于经营不当和灾害而年年亏损,国土局为改善经营状况,决定将该养殖场承包给内部工作人员经营。
当时由于焦西养殖场亏损严重、条件极其艰苦、恶劣,没有人愿意承包,局领导考虑到郭国平的能力和为人,多次找郭国平协商,要求郭国平为局里“挑担子”,郭国平顾全大局,同意承包该养殖场。1996年12月18日国土局与郭国平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期限为5年(期限: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经营期间,郭国平吃尽千辛万苦,并对焦西养殖场进行了基本建设投资,使养殖水面由原来的137亩扩大至150亩,焦西养殖场经营状况有所改善。当时国土局在焦西养殖场旁边的65.8亩的滩地,由于疏于管理而流失,被镇江市芦滩管理处占用,国土局局长沈仁法指示郭国平想办法将该65.8亩滩地收回由郭国平经营使用。郭国平经过多次协商,并补偿芦滩管理处3000元,后将该65.8亩滩地收回后用于种植鱼草、树木等。2001年11月8日原承包协议即将到期时,国土局与郭国平签订了《续包协议》,续包期限为5年(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后焦西养殖场旁边的大滩承包人史正林见郭国平承包的养殖场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有利可图,而与郭国平协商,提出要郭国平将焦西养殖场(其中包含鱼种及固定资产)转包给其经营。
经过双方协商,2001年12月20日郭国平将焦西养殖场转包给史正林经营,并签订了《养殖承包协议》,约定史正林每年给付郭国平承包费6万元,承包期限(2001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29日)。
2002年1月18日,史正林与郭国平协商并签订《协议》,郭国平将自己经营、使用的65.8亩滩地租赁给史正林种植鱼草,约定租赁期限5年,租金共计1万元,如史正林对该地块开发利用,则租金为每年1.5万元。
由于郭国平的出色表现,郭国平于2003年2月升任润州区国土局副局长。在史正林承包、租赁期间,郭国平多次向史正林催要其拖欠的承包费、租赁费及鱼种、固定资产款。由于史正林资金短缺而无力支付,史正林便和郭国平协商,要郭国平“不要催要了,以后就算合作经营、到时候和你分成。”
2003年11月18日,在郭国平与国土局的承包关系没有终止的情况下,国土局下属润州综合开发中心与史正林另行签订租赁协议,由史正林一并租赁包括郭国平承包的400亩焦西养殖场的1400亩大滩。
2007年,因镇江市北部滨水区建设需要,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出资2980万元,委托国土局与史正林商谈土地征用补偿。郭国平及国土局其他工作人员受国土局委派负责具体谈判事宜,并将谈判情况向国土局领导汇报。
2008年1月11日,经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补偿史正林1880万元;2009年8月20日国土局为收购焦西滩上的史正林的林木,经协商和网上询价,国土局支付史正林林木补偿款91.5万元。2008年1月22日,史正林在未与郭国平结账的情况下先期预付郭国平承包期间拖欠的部分承包费、租赁费、鱼种款、固定资产款及分成款80万元。2009年9月3日,史正林再次预付郭国平部分欠款20万元。
2009年11月27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偏信行贿者姚长红、姚长平兄弟二人关于郭国平曾收受其贿赂款5万元的虚假供述,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润州区人民检察院非法将郭国平带至润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并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郭国平非法羁押5日之久,在这五天里采取不让睡觉(一直拷在椅子上)、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刑讯逼供、欺骗、诱供!5万元的所谓受贿案被查否后,侦查人员理应知错就改,畏惧办错案的法律责任而缺乏纠错勇气办案人员继续逼迫郭国平供述其他经济问题,在郭国平如实反映了与史正林之间因为承包、租赁、合作经营分成而收取史正林预付的部分欠款100万元后,检察人员强迫郭国平承认收取史正林的100万元是受贿犯罪,侦查人员故意不听郭国平的辩解,并误导郭国平说:“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拿了人家的钱就是受贿!”,他们不听郭国平的解释,将笔录打好后强迫郭国平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在获取了郭国平的所谓有罪供述的笔录后,2009年12月2日,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将郭国平刑事拘留、逮捕。
疑点重重的“受贿”
记者寻访了案件关键证人之一的史正林,史正林坚称其与郭国平之间确实存在转包、租赁等关系,就转包费、租赁费、鱼种款、征地补偿款确实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其给予郭国平的100万元仅仅支付了部分债务,具体债务应该在一百多万以上,史正林坚称:这100万元根本就不是行贿,是还郭国平的债!史正林还向记者讲述了其在被拘押期间令人费解遭遇,一、反贪局的检察官责令其在寒冷的冬天脱掉鞋子长久罚站、谩骂、不许其吐痰。二、将郭国平的笔录给史正林看,逼迫史正林承认行贿。三、郭国平案件一审时,将史正林传讯到检察院闲谈,不许史正林出庭作证。四、取保候审一年多后(超过法定取保候审期限),因为郭国平案件申诉,又对史正林取保候审,最终史正林案件在两年后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史正林申诉一年多了,镇江中院一直没有回音。
“本案史正林与郭国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该债权债务至今尚未结算。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结算前。史正林先期预付郭国平部分的欠款,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错误地将这起民间债务、合同纠纷定性为受贿,并处以刑罚,实属定性错误。”代理申诉的律师对记者表示。
辩护律师介绍,大量的证据表明,郭国平将自己承包的400亩焦西养殖场转包给史正林经营,并签订承包协议,史正林未按照协议偿还债务。郭国平将65.8亩滩地租赁给史正林,对该滩地的收回,郭国平先期已经进行了投资,后期又进行了种植。
据记者了解,在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郭国平租赁给史正林的65.8亩滩地的债权债务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然而一审判决书通篇只字未提该事实。
“二审审理中,检察机关补充了部分证据。事实上,郭国平对65.8亩滩地的征地补偿享有所有权,这一点史正林也予以肯定。但是,二审法院却把郭国平与史正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为行贿受贿关系。”辩护律师对此表示不解。
该案的另一焦点是公诉机关指控郭国平利用职务便利为史正林谋取利益。
一些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对史正林补偿1880万元的决定是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形成的决定,“既然是集体讨论,郭国平在会上仅仅将谈判的过程作了汇报,这怎么能说郭国平帮了史正林的忙?而郭国平作为一个区区副局长,也没有那么大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国土局应该给史正林2400万元的补偿款和300万元的青苗补偿,“由于郭国平及谈判小组成员的不断压价,国土局仅给史正林1880万元补偿款和91.5万元的青苗补偿,史正林没有得到任何便宜,吃亏大了。而且谈判时,郭国平知道国土局得到近3000万元(2980万元)的补偿,郭国平不告诉史正林底线,一个劲对史正林压价,谈判的其他人也是如此,不说实话,蒙骗史正林,至今史正林对此还耿耿于怀。”
对此,著名时事评论员罗竖一认为:“如果郭国平和史正林有行贿受贿的预谋和故意,那么郭国平也许会为史正林争取尽可能多的补偿,恰恰相反,郭国平是在为国土局谋取利益,损害史正林的利益。”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郭国平收取史正林624627.07元贿赂款。
对此,沈萍很肯定地告诉记者:“史正林与郭国平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在征地补偿和林木收购过程中,史正林没有请郭国平吃过一顿饭、喝过一次茶、休过一次闲,也没有委托郭国平打过招呼。史正林在二审庭审中也坚持,如果有上述情况,他愿意受刑罚处罚并承担一切责任。”律师也认为,如果沈萍的说法属实,那史正林只是还欠郭国平的欠款,绝对不是行贿。郭国平收取他的正当债权,也绝对不是受贿。
通过沈萍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到,因为郭国平与史正林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一直没有结算。75624.5斤鱼种总价值为195372.93元,是2001年郭国平接收养殖户要求提前终止养殖承包关系时商谈的价格,就这一价格也是低于当时的物价标准的。低于当时的物价标准的原因其中就含有养殖户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等因素。
曲折的审理
2010年11月16日,润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郭国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赃款44万元,追缴赃款266627.07元。
然而,该案的判决却引起了不少争议。据悉,被关押的一年半时间里,郭国平所谓的受贿案件经过了逮捕、审查起诉、两次补充侦查、起诉、申请补充侦查、上诉、再次申请补充侦查等程序,时间长达一年半之久。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举证质证时,郭国平辩解道:“笔录上的签名是我签的,当时我看了笔录,笔录和我说的完全不同,他们逼着我签字,恐吓我很长时间,对我推推搡搡的,几天不睡觉,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当时看见有录像的摄像头对着我,我想:‘签就签吧,笔录和我说的是不是一样,反正都有录像’。”
据了解,而对于姚氏兄弟供述向郭国平行贿5万元一事,郭国平坚决否认,并辩解了当场拒收该款项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再回头找姚氏兄弟核实时,姚氏兄弟又如实供述了向郭国平行贿被郭国平拒绝的事实。
“从本案的案发过程不难看出,当初检察机关是以郭国平收受姚长红、姚长平5万元贿赂而对郭国平进行审查的。经过审查,该受贿事实已经查否。从这一点就能看出郭国平的为人,同时也能得出结论:就是郭国平就12000元没有受贿的故意,更不存在为姚氏兄弟谋取利益的事实,只是正常的人际交往。”郭国平的辩护律师介绍说。
郭国平的辩护律师还向记者表示,在多次的补充侦查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不出任何新的认定郭国平犯罪的证据,尤其是一审最后一次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连一张纸的证据材料都没有,就通知法院恢复审理。检察机关多次补充侦查的理由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悉,郭国平不服一审判决,于2010年11月25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维持原判,仅仅将一审认定的受贿数额由原来的706627.07元改为637727.07元。
郭国平服刑期间,沈女士坚信丈夫无罪,而走上了漫漫申诉、控告路,先后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控告,最终案件得以重审。
专家点评:郭国平不构成犯罪
记者就本案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董淑君教授,董教授认为,如果以上反映是事实,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郭某某与史某某没有行贿受贿的犯罪故意。他们之间有着租赁费、承包费、鱼种款、征地补偿款及利息等等各个方面的纠纷,这是正常的民事商务纠纷。原审的区、市人两人民法院忽视基本事实和双方经济纠纷的存在,把史某某依协议的履行约定行为和偿还债务行为,认定成了行贿行为。如果史某某的行为真的是行贿,那么公诉方就得拿出郭某某为史某某谋取利益的证据,否则就是错误的起诉,导致错误的判决。在法律体系中,民事与刑事是截然不同的,刑就是刑,民就是民,用刑事法律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很可能由于滥用司法权力,造成枉法裁判。
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国土局补偿给史正林的1880万元这一行为是国土局集体研究而确定的决议,那么郭某某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史某某谋取利益,当然,也就构不成受贿。
另外,从程序上讲,错误的收集、取得、使用证据,就会导致错判。不难想象,检察机关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阻碍证人出庭作证、隐瞒大量郭某某无罪证据等办法来证明史某某、郭某某有罪,人民法院还予以采纳,错案由此产生。另一方面,公诉方所依据的证人,却无一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司法解释的本意,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这是法律的原则性、强制性规定。关键证人的证人证言,不能出庭依法讯问、质证、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董教授指出,2013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的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上强调,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定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第二天,人民法院报社、《人民司法》杂志社和中国法院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提出,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任务和价值追求。这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紧紧依靠法律界包括法学专家和律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公正司法,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董教授非常赞同周强、沈徳咏两位院长的讲话,希望办理这一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作者 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