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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一桩涉嫌诈骗罪案件诉或不诉一年多未有答案

2013-08-21 10:40:21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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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浙江高院对张高平叔侄冤案的重审宣判,让人们对司法机关公平公正依法办案的信心大增,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程序正义、阳光办案对每一个公民、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然而在承德检察院,一桩经公安机关依法侦结完毕的涉嫌诈骗罪案件,在移送到承德检察院后,一年多过去了,检察机关除了一次责令公安机退回补充侦查外,再也没有任何动静,既不起诉也不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如同按了暂停健,又如同消失了一般,悄无声息。而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最晚也必须在一个半月之内做出决定。

前不久,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时,承德检察机关的答复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其在要求公安机关退查过程中玩出的“邮寄退卷”以及作为一个监督机关在被监督机构面前表现出的很不应该的心虚更令人有点啼笑皆非。

1000万的诈骗案

说起自己被骗的经历,北京中荧亨达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安长山一脸无奈。2010年,经朋友介绍,安先生认识了时为承德市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高常清。不久,在当年6月12日,高常清以公司“急需要资金为工人发放工资”为由,向安先生借款1000万元。

“1000万对于一个房地产公司来说应该是一笔很小的钱,哪个公司也有钱紧的时候,当时没多想就借给他了。”回忆当初决定借钱给高的情景时,安先生仍然后悔不已。

在此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安先生一直陷于忙于追债的被动中。“高给我们债务抵押的东西,要么已经抵押给银行,要么就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安先生说。

连安先生自己也记不清存在自己手机里的高常清的电话有多少个了。“为了躲债,他的电话经常换。被我们找到新的号码,没过几天就又换了,接着又是一轮找与追的轮回。”安说。

直到后来,安先生发现,承德东大房地产公司的法人早在高向自己借钱前一个月(5月17日)就已经换成了他弟弟高常城的名字。“不会被骗了吧?”安先生开始担心起来。

2012年3月,因为长时间找不到高常清,安先生再次来到承德东大房地产公司。他惊讶地发现,东大公司的法人竟然又换了,已经不是高常清的弟弟而是另外一个人。这次安先生确定自己被骗。

另一个事实也让他再次确定了自己的判断。在此之前,河北省公安厅打黑办,正在承德调查其他群众举报反映的高常清和其同伙的涉嫌犯罪事实,并把高常清一伙定为恶势力团伙。2012年2月15日,承德市公安局指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对高常清恶势力团伙案进行侦查,由河北省公安厅派员督办。

2012年4月,安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高常清涉嫌诈骗。之后,宽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并把此案与正在办理的高常清恶势力团伙案合并侦查。

经宽城公安机关查明,安先生借给高常清的1000万元巨款,在打到东大公司之后几个小时便转了出去,后几经辗转,还了高在澳门欠下的赌债。

虽然报了案,公安部门也把高常清抓捕归案,但安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高常清本人早已负债累累,借自己的1000万元肯定是还不了了。

诉与不诉的暧昧

钱打了水漂,涉嫌诈骗的人应该绳之以法。但接下来发生在检察院的事情令安先生无比不解与气愤。

2012年7 月2日,宽城公安局以被告人高常清涉嫌诈骗罪;高常清、薛云、高长生、吴灵波涉嫌寻衅滋事罪;高常清、王广芝涉嫌骗取贷款罪、王利军涉嫌强迫交易罪移送宽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高常清涉嫌诈骗 10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宽城满族县检察院于 2012年7 月30日将本案报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9月10日,承德市检察院“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分析认为,高常清构成诈骗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为了更好地查明犯罪,详细列明了关于诈骗罪以及其他涉嫌罪名还需要进行完善证据的补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宽城县公安局在一个月的规定期限内,根据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进行了补充侦查,完善了证据。

2012年 11月17 日,承德市检察院以承市检刑交诉( 2012)26 号交办通知书的形式将本案交由宽城检察院审查起诉,指出:为了不延误对该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起诉,对认定事实比较清楚的寻衅滋事罪先行起诉,审查期间,关于诈骗罪再次由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2012年 12月17 日,宽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对高常清等人提起公诉。令安先生最为关心的高常清涉嫌诈骗的罪名却不在其中。

检察机关这样起诉,相当于把高常清涉嫌诈骗1000万元的重罪单独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分了出来。这样的做法非同寻常。

安先生在知道情况后,立即责令公司在承德的律师向检察院问个究竟,为什么高常清涉嫌诈骗的罪行没有起诉。令安先生无奈的是,律师在检察院遇到不是推诿就是闪避。到了最后,一位躲不开的办案人员向律师暗示:此案上面已经打过招呼了,知趣点就别问了。

此后,安先生就再也没有得到检察院关于高常清涉嫌诈骗审查起诉的消息了。

2013年3 月14日,由宽城检察院公诉的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高常清恶势力团伙案的其他案件(不包括高常清涉嫌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以寻衅滋事罪和诈骗贷款罪判处高常清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之后,高常清及其他被判刑人员又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7月10日,承德市中院撤销了宽城县法院的判决,责令其发回重审。

高常清涉嫌诈骗案,从2012年7月2日公安机关向宽城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宽城县检察院报送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已经过去了一年多了,即使从宽城公安局完成承德市检察院责令完成的补充侦查算起,也已经过去了9个月,检察机关分开起诉的其他案件已经到了二审。

而这么长的时间里,被分离出来的高常清涉嫌诈骗的案子却如同消失了一般无声无息。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管如何,不管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总得有一个决定,总得有一个说法。

但是现在,没有人知道,承德市检察院对这个案子是起诉还是不起诉。

因为如果起诉,案子会自然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被害人自然要被通知出庭。而如果不起诉,检察机关应该向公安机关还有受害人送达不予起诉决定书。对此,不管是主办此案的宽城公安机关,还是1000万元巨款被骗的安先生都异口同声地说没有收到。

那么承德检察院到底对此案做何打算?难道要这么一直不清不楚的暧昧下去吗?这样拖下去对检察机关会有什么好处吗?

7月初,记者到承德市检察院就此案进行了解,问及此案目前的进展以及检察机关对此案起诉与否的态度,承德市检察院给出了一个加盖公章的回复。

回复称:“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结果上报后,经再次审查,补查提纲列出的关于诈骗罪的相关问题仍未查清,考虑到该案其他嫌疑人涉嫌的罪名量刑较轻且羁押期限也较长,为了不延误对其他涉案事实及其涉案人员的起诉,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由宽城县检察院对认定事实比较清楚的寻衅滋事等罪先行起诉,审查期间,关于诈骗罪再次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经了解,目前关于认定诈骗罪的证据仍然达不到充分”。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对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条件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对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不予起诉,这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侦查机关移送的所有事实和罪名都不经审查分析地一并起诉。就该案来讲,检察机关对高常清构成诈骗罪认为证据不足,但不代表高常青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关系,如果刑法不调整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调整。”

把承德市检察院对记者的回复归纳为一句话:此案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这样的回复应该说是非常明确,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检察院的回复那样明确。在回复过去一个月后,记者又向此案的被害人和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宽城县公安局进行了求证,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没有得到承德检察院对此案的不予起诉决定书。

对于此案,承德市检察院到底是起诉还是不起诉呢?没有人知道。一切又回到了令安先生困惑异常的原点。

猫变鼠的检察院

又一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承德市检察院对记者的回复中可以看出,关于高常清涉嫌诈骗案,检察院已经责令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记者向宽城县公安局进行求证,宽城公安局负责刑侦、主办此案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从开始向检察机关移送到现在为止,宽城县公安局只收到承德市检察院的一次正式退回补充侦查。要求的补充侦查提纲,宽城公安局已经按照其要求的补充侦查提纲完成了补充侦查并向承德市检察院提交,之后,再也没有收到承德市检察院的正式补充侦查要求。

就此事,记者再次征询承德市检察院。承德市检察院的答复是:因该案送至承德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为提高诉讼效率,尽快查清事实,从便利公安机关侦查的角度考虑,宽城检察院于 2012年11 月27日将高常清涉嫌诈骗刑事卷宗及退补提纲通过机要邮寄给宽城公安局。

对此,宽城公安局负责刑侦、主办此案的相关负责人也坦承确有此事。“他们是给我们邮过来了,但是我们没有收,又叫他们的人给拿了回去。我们和宽城县检察院相隔不到500米,退案需要邮寄,这不是笑话吗?”王宁不满地说,“这个时候检察院已经把高常清涉嫌诈骗罪单独分出,起诉其他的案子,这是明显不合规的,这样退回来的案子我怎么敢要。”

承德一桩涉嫌诈骗罪案件诉或不诉一年多未有答案

  宽城检察院与宽城公安局直线距离亦不足500米

事实上,检察院的这次回复也已经和上次的回复自相矛盾。在第一次答复中,承德市检察院已经认定公安机关完成了两次补充侦查,而在对记者的第二次答复中看出,第二次补充侦查没有被公安机关接受,自然也谈不上什么完成。

承德市检察院在第二次回复中再三强调:2012年 11月17 日,宽城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对高常清等人提起公诉后,宽城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办公人员、公诉科科长、主管检察长以及检察长多次通过不同渠道通知宽城县公安局对高常清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继续进行侦查。宽城公安局均未予答复。

2013年 3月13 日,承德市检察院将高常清涉嫌诈骗的侦查提纲送达宽城检察院,宽城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来取侦查提纲,并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对高常清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宽城公安局又未予答复。

“检察院和公安局是什么关系?是猫和老鼠的关系,检察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法律规定,检察院的退侦补查决定,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安机关不仅没有权力拒绝检察机关的退查决定,还要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查提纲一个个地去落实。

怎么现在公安机关一不接受你检察院就乖乖拿回去?只能说明你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是有问题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要不然你怎么会在被你监督的机关面前那么畏畏缩缩的呢?怎么会由猫变成耗子了呢?”在看了检察院给记者的两次回复后,中国刑诉法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的洪道德教授认为,发生这样的事非常可笑。

错在根子上

洪教授认为,公安机关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检察机关的退查有充分的理由。而检察院两次给出前后矛盾的说法,是想用一个错误掩盖另一个错误。因为“检察院把这个案子从分开起诉开始,从根上就错了。”

洪表示,承德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漏洞百出,错误连连。

首先,高常清涉嫌的诈骗罪及其与团伙的其他涉嫌罪名,是一个整体,分开起诉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只有在高常清涉嫌诈骗罪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可以分案起诉。”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是高常清涉嫌诈骗无法查清,但是承德市检察院的这种分案的方法也是不对的。“检察院的解释是,这样分是为了避免羁押期可能超过其他嫌疑人可能判的刑期,这样的说法太冠冕堂皇了,根本站不住脚。如果你怕超出羁押期,你可以改变他们强制措施,比如改为司法保释,但根本不能分案。而且这种分案是绝对不对的,检察院如果是分案,也是分人而不是分事。也就是先把其他几个人先起诉了,而把高常清涉嫌的所有罪名放在一起起诉。”

第三,事实上,检察机关的再三强调多次向宽城公安机关退卷要求补充侦查,本身就说明这个案子还有查清的可能。

“你现在既然已经向宽城公安局提出了第二次退查,而且还没有进行完,这不就是说明你认为还有机会查清,无法查清不是最后结论吗?还有一步你没有走完呢?如果你相信退回去还不一定查清,那还退什么!”

在指出了承德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此案的一系列错误后,洪道德表示,此案的关键还在于,承德市检察院必须对分离出来的高常清涉嫌诈骗的案子尽快做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定。

“你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但不管是起诉还是不起诉,都需要做出决定,需要有书面的文件。”洪道德表示,对于这个被违法分离的案件,承德检察院唯一的正常做法就是起诉。

“如果他们不起诉,一直拖下去。受害人可以到承德市纪检委、行政监察机关、人大,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去反映办理此案检察官的问题。这么明显的违法,违反程序,一定有问题!”洪教授斩钉截铁地说。( 苑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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