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2类机构和中心的全面综合战略
附 录 1
关于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 2 类机构和中心的指示
1. 建立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和中心(第 2 类)及其与本组织合作的程序和安排应符合如下指示: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其赞助的机构和中心之间建立关系的程序要考虑本组织是否参与这些机构和中心的建立。
3. 建立的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i) 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要求其参与行动的申请这份书面申请应由有关会员国或会员国小组提交,并应载有关于以下方面的必要说明:
• 机构或中心的目标与职能;
• 目前或今后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其今后所在国家的法律方面);
• 管理工作;
• 供资方式(各种资金的来源及其接受诸如补助金、捐赠和遗赠或提供服务的报酬等资金的法律资格);
• 希望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合作的类别和性质(例如活动的参与、知识的分享、计划合作);
• 有关会员国或会员国小组和本组织各自的责任(各方对机构或中心及其活动应承担的义务);
• 有关会员国或会员国小组对机构或中心的建立(如尚未建立)应保证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必要时,调整其法律地位。
(ii) 可行性研究
(a) 总干事一旦收到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关于指定一个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书面建议后,他/她应根据与相关助理总干事的磋商所得信息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应由相关计划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
(b) 如总干事决定开展可行性研究,则相关的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应考虑承担筹备此类可行性研究的所有相关费用,或指定其他预算外资源承担这部分费用;教科文组织不负担此类可行性研究的费用。
(c) 如果存在某个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机构或附属机构,应酌情邀请此类机构评估提议,从而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框架和部门战略,并就是否应当开展可行性调查向总干事提供建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开展这项研究,其重点应包括:
• 有关机构或中心的各项活动与本组织《组织法》规定之目标以及教科文组织战略性计划目标和优先事项之间的明确计划关联,包括教科文组织的两个全球优先事项以及各部门计划优先事项;
• 拟建机构或中心的活动范围和该机构或中心实现其目标的资格和能力;
• 有关机构或中心的全球、地区、分地区或地区间影响(现有的或潜在的影响),特别是其活动与其它现有机构或中心同类活动的互补性;它预期在加强提供政策咨询、会员国能力建设和促进南南合作方面所作的贡献以及教科文组织可作出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
• 拟建机构或中心可以与其它 2 类机构或联合国系统其它组织建立和运作的其它同类机构互补或可能多余;
• 与拟建机构或中心的关系可能对秘书处有效地在该机构或中心与其它 2 类机构或中心进行协调的能力的影响;
• 该机构或中心的财务可持续性。
(d) 可行性研究必须包括一份执行局协定草案和一份决定草案,它必须通过适当的秘书处内部渠道评估并批准。
(e) 与协定范本(附于目前战略)的任何偏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中明确指出并加以阐明。
(iii) 执行局进行审议执行局审议可行性研究结果以及由总干事仅在每两年、即大会届会之前的会议期间向其提交一次的协定草案,执行局应在此基础上向大会提出适当建议。
(iv) 大会作出决定大会审议执行局的建议,并提出单独的决议,决定是否建立一个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或中心(第 2 类),并授权总干事签署教科文组织与有关国家(一国或数国)的政府之间的协定。
(v) 成为一个第 2 类机构或中心的条件为成为一个第 2 类机构或中心,教科文组织与相关会员国签署的协定必须通过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的形式生效。
4. 这些指示不适用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或私立机构之间的关系,对此类组织或机构实行另外的指示,即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教科文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指示》和《关于教科文组织与基金会及其他类似机构之关系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