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会一方面大体核准一九二四年五月扩大执行委员会关于组织问题的议决案。而别一方面又承认该议决案在同年八月之前多未实行,在中央然,在地方亦然。除开客观的原因(经济与人力之缺乏,军阀之压迫,许多负责任的同志们之被捕),妨碍扩大执行委员会关于组织问题的议决案之实行外,我们更要指出别一个原因,就是各级负指导责任的同志们对于该议决案之实行多分忽略,各地方的党员对之未有充分了解。
2.大会以为在现在的时候,组织问题为吾党生存和发展之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倘若扩大执行委员会关于组织问题的议决案不能实际地实行,则吾党决不能前进,决不能由宣传小团体的工作进到鼓动广大的工农阶级和一般的革命群众的工作。同时最近在中国之解放运动的全部进程上和我党对于这个运动之积积的参加,实要求我们与劳动群众和革命的知识分子--不能以资产阶级民主政党的国民党之政策为满足--之关系日紧一日。因此,引导工业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革命的小手工业者和知识分子,以至于乡村经济中有政治觉悟的农民参加革命,实为吾党目前之最重要的责任。
3.在南方反对商团奋斗的经验上,在北方的国内战争、在上海工人罢工(居然得到工人的援助,表现出阶级之真正的团结)的经验上,且屡次在南部和中部,各省之佃户和贫农之反对地主和富农的运动上,--在这些经验上,都足证明群众奋斗程度之增高,不但反对帝国主义和军阀,并且反对地主和本国的大资产阶级及买办阶级。在这些事实的前面,中国共产党之责任是应该使这种自然的过程转变为中国劳动群众有觉悟地反对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争斗。吾党欲达此目的,则有扩大党的数量,实行民主的集权主义,巩固党的纪律--党员们受其所隶属的区执行委员会、地方执行委员会及支部干事会的指挥。
4.为着扩大吾党的数量,除上海和广东之外,应特别注意湖南、湖北、唐山、天津、山东等地。在这些地方已具备对于共产主义的工作和对于我们党的组织之前提;因为在这些地方纯粹工业工人的数量很多,同时在尚未有我们组织的其他工业区及大都市,如东三省、河南、重庆、九江、芜湖、福州等均应努力开始党的组织。
5.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至于在小手工业者和商工业的办事人中,不能以机关为单位组织支部时,则可以地域为标准。支部的工作,不能仅限于教育党员,吸收党员,并且在无党的群众中去煽动和宣传,帮助他们组织俱乐部、劳动学校、互助会……。支部在一个企业中,应当时常善于利用企业主和其使用人之压迫工人或冲突或致于罢工……的机会,去宣传工人群众,促成他们阶级的自觉。每一支部或几个支部在一块时,应有有经验的党员指导党的工作。
6.为着吸收工人和贫农一般的革命分子入党起见,大会以为下列的二条是必要的:
一、章程上“有五人以上可组织一小组”,应改为“有三人以上即可组织支部”。
二、现在有些地方吸收党员的方法,如广东有使之经过十人团,各地有使之经过社会主义青年团而后入党,实与吾党组织的原则相违背,应即更改,因为有阶级觉悟的分子,多应该直接入本党。
7.吾党在国民党及其他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应组织党团,从中支配该党和该团体的活动。此种团体应与社会主义青年团同志合组之,按其性质隶属于各级执行委员会。
8.大会指出中央对于指导地方组织之不力,所以特别在组织问题方面,认为新的中央须特别注意设立一有力的中央组织部,实际上真能指导地方之党的组织。至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组织部,应当使之适合于每一时候的实际要求之原则上面。
关于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组织,大会修改扩大执行委员会的规定为:
“地方执行委员会由三人组织之:书记兼宣传部,第二人担任组织部,组织之下另有‘统计分配’及‘交通’的职务--‘交通’的职务便是发送秘密宣传品,组织群众大会及示威运动等。第三人担任工农部(如遇有特别情形,各委员会之兼职得互换之)。为增进每一部的工作成效起见,地方委员会得组织各种委员会”。
9.我们党的组织部重要工作之一,现在就是设立一能够普遍地传布党的印刷品之机关。无论在党的支部内,工农群众内,或一般革命分子的组织内,这传布印刷品的工作都很重要。必须借着传布印刷品的方法,使我们与已加入职工会、互助会、俱乐部……的工人之关系密切。我们的印刷品,应当经常到各农会、各学校、教职员的组织、工商业办事人的组织里去。在各地、各省传布印刷品机关之设立,无论该地有我们的组织与否,这的确是供吾党深入群众的一个好方法。我们借此可以与党的组织和群众树立继续更为接近的基础。(实习编辑:魏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