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陕西省各地留言办理单位公开回复了16条网友给省长赵正永的留言。其中,一网友反映甘泉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都要收取手续费,2010年是每人50元,2011年又涨至80元,也不开收据,而其他地区并没有听说有这项收费。延安市政府回复表示,甘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该项费用无政策依据,甘泉县政府已责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收取得50元费用限时退还给学生本人,目前退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甘泉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了问责,对该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实施了责令纠错。
【网民留言】
赵省长,您好!甘泉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为学生办理助学贷款都要收取手续费,2010年是每人50元,2011年又涨至80元,也不开收据,而其他地区并没有听说有这项收费。我上网查询发现兴平县有过这样的现象,而在给您留言后很快得到了解决。希望这一现象能得到您的重视,十分感谢!
答复意见:
延安市政府回复意见:经查,网民反映“甘泉县收取大学生助学贷款手续费”一事基本属实,收取金额为50元。该县在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时,要求贷款大学生将本金和利息上缴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由该中心通过甘泉县农村合作银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汇款,收取的50元是该中心向农村合作银行汇款时银行收取的汇划费。甘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该项费用无政策依据,甘泉县政府已责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所收取得50元费用限时退还给学生本人,目前退费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甘泉县纪委、监察局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施了问责,对该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实施了责令纠错。
【网民留言】
我是周至县终南镇村民王孟良。 2012年7月19日晚上21点,我妻子王腊端骑摩托车回家,经过旁边村子。旁边村子修桥,在路中间放了一大推沙石,由于天黑,也没任何警示牌,我妻骑车撞在沙石堆,将人甩上沙石上,头部大量出血,失血过多,导致昏迷。我赶紧送往周至县人民医院,但县医院说问题严重,赶紧向大医院转;又送往咸阳市二一五医院,同样的答复,赶紧向西京医院转。20日凌晨4点,我妻送往西京医院,刚到急诊室就进行手术,手术很顺利。到20日下午6点,医生说基本上稳定,现需留院观察,先还在急诊室观察。在西京医院急诊室一天医药费花去1.8万元,医生说还需在急诊室住一个星期,费用总共需要3~4万元。我家人从开始就参加农村医疗合作,觉着这是党的好政策,切实从农民利益出发,为农民解决看病问题。可是经过我们询问,西京医院急诊室的医药费不属于合疗报销范围,等于说是一分钱不报,我们全部承担。我农村人不知道合疗的政策,认为参加合疗了,医药费就给按一部分报销。我们住急诊室的时候都不知道,都是听医生安排,安排到急诊室做手术,治疗,现在还在急诊室打消炎药。现在我妻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却又不能报销,是上面规定的政策有问题,还是各单位执行的有问题,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等于说是我们参加农村医疗合作只是个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当真正我们需要合疗时,合疗却跟我们农民毫无关系。请给予合理说法!
答复意见:
西安市政府回复意见:经查,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农合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办合发〔2010〕83号)规定“根据病情需要确实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入急诊(观察室)后72小时内必须转入住院治疗,具备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患者,在急诊科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后,患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因参合患者自身原因不能入院的,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解释并签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一切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对病情不需要住院的入住急诊(观察室)患者,入住24小时之内,医院要落实责任人向患者或家属做出解释,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内容载明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列入新农合补助,并请患者或家属签字”。该患者在急诊室就诊一天,未转入住院,按以上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内。
【网民留言】
我家2010年在本村本组修建了正大模式猪场沼气以及砖木结构的房子,建之前村干部一直说建好后国家有补助,可是建好后,房子相也照了多次,截至今年斗没落实,我看了相关政策,我省2010年全省所有县乡都实行危房改造政策,可是我家到现在都没老师,找了很多领导都是无果,希望上级部门重视下,我上访证明我爱国,我给安康市长信箱也反应过,到现在没消息,希望领导帮帮基层的老百姓,领导可以来我村视察,像这种情况也有好多家,不过没落实的都是没什么关系的,希望领导重视,难道政策是看关系来的吗?这个款到底哪去了!
答复意见:
安康市政府回复意见:经查,网民秦某家住镇坪县曾家镇星明村二组,2009年秦某哥哥在未经当地土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星明村二组移址新建199平方米砖混二层楼房一幢,并于2009年建成入住,考虑到该户家庭实际困难,国土部门免于对其处罚,并于2010年1月11日派员现场勘测和照相取证,于2010年3月18日完善了验收手续,2010年8月17日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经调查组反复核实,证明曾家镇星明村不属于移民搬迁安置范围,网民反映建房补助未落实问题不属实。该户2010年修建了80平方米正大模式养猪场以及配套建设的沼气池,有关部门已经一次性向其兑付了1600元补助款,其家人已于确认,不存在补助未落实的问题。
【网民留言】
我叫李xx,女,31岁,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温泉村1组74号。我与董XX2006年8月结婚,婚后2008年10月育有一子董XX。2011年3月,我与儿子将户口经宝鸡市公安局马营派出所签入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温泉村1组,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村上始终不承认我与孩子的村民身份,不让我们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无故剥夺我的选举权,新农合政策我们享受不上,孩子已4岁多,孩子看病、上学、教育都成了问题,独生子女证也办不到。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下。我们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多次反映,都没有结果。恳请省长在百忙之中把我们的问题过问一下,以解决我们母子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谢谢省长。
答复意见:
宝鸡市政府回复意见:经查,反映问题的网民董某祖居马营镇温泉村,其妻李某,儿子董玉泽。2008年,温泉村村委会考虑到董某家实际困难,同意将其妻子李某户口转回本村董某父亲户下落户,但不能参与村集分配。近两年以来,董某又申请将儿子户口落户到妻子李某户口下,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虽然董某当时向村、组承诺过其妻户口落户后,不参与集体分配。温泉村一组村民大会几次讨论研究该问题,但终因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共识。鉴于目前现实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及马营镇领导正积极与温泉村董某以及所在的村委会协商,力争拿出一个令双方均为满意的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好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