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1月31日,有媒体报道说,北京市拟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2月1日,北京市环保局通过京城一都市媒体辟谣称,北京市今年不会征收机动车排污费。
有关北京市是否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风波引起了有关环保专家、法律专家的关注。今天,中国政法大学著名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以及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保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法律依据尚不具备。
11年前三城市试点遭法律尴尬均夭折
事实上,早在1998年,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就曾联合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过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工作。
2002年,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发出以及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实施,发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在杭州、郑州、吉林所进行的机动车排污收费试点因遭遇政策、法律法规尴尬,最后不得不在2003年停止试点。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保专家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2003年4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回答杭州市环保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问题的来信时明确表示,机动车排污费征收试行应停止。
2003年4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回答杭州市环保局的请求函中提出,根据当时出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提出的“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明确告知杭州市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在这一天发出的信函中,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解释了对机动车等暂不征收排污费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排污费收费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包括自然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未明文规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
国家环保总局同时明确指出,现在拥有机动车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如果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对自然人拥有的机动车不能收费,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
在国家环保总局给杭州市环保局的这封回函中,国家环保总局明确要求,杭州市环保局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停止机动车总量收费后的遗留问题。
据这位专家透露,到2003年,三个试点城市不仅停止了机动车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而且对试点期间征收的机动车排污费又分别做了退款处理。
没有法律依据强收费政府要“吃官司”
开始于1998年的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征收机动车排污费试点工作,因为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冲突,到了2003年不得不停止。这位不愿公开姓名的环保专家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此后,有关机动车征收排污费的政策再没有继续执行,更没有在更大范围推广。
他认为,这一方面是因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地方上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出现了法律法规“障碍”,另一方面,也说明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条件并不成熟,尚有一些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
另据媒体报道,就是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试点的机动车排污收费,其效果并不显著。这篇报道说,以杭州为例,1998年试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后,杭州的机动车数量依然保持高速增长,近年来杭州市的交通和北京一样拥堵严重。
而中国政法大学著名环境法学专家王灿发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陈,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就是不去讨论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实际效果如何,单就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法律依据本身来说,也尚不具备法律基础。他认为,在法律法规基础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强行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就有可能面临吃官司的窘境。
单靠收费不能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
针对机动车排污收费政策本身,王灿发和那位环保专家都认为,单靠收费并不可能解决城市的机动车污染问题。他告诉记者,毋庸置疑,机动车排污收费是一项环境经济政策,但是,“收费未必就能遏制污染。”王灿发说,说到底,它仍然是一项末端治理措施,如果仅凭实施机动车排污收费来遏制城市机动车污染,恐怕很难完全达到目的。
专家们认为,要解决城市的机动车污染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提高机动车市场准入标准,同时,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定期年检等诸多环节上从严管理。他表示,严格监管、完善检测手段其效果可能并不一定比直接收费差。
王灿发告诉记者,如果一定要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必须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也就是说先要有法律依据。据他介绍,环境法学界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以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考虑将征收机动车排污法写入法律修改草案中。“如果能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将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写进去,那么,法律依据问题就可以解决。”王灿发说,或者是考虑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城市,在修改地方法律或通过制定地方法律来完备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后,方可征收机动车排污费。
编辑:段若兰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