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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带来消费新方式尚需时间验证
2009-05-14 15: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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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试点对天津经济发展尤其是滨海新区会有哪些影响?

高博士: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的试点,一方面为滨海新区产业升级,尽快打造成为北方制造业基地创造了有利条件。滨海新区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已逐渐成为我国北方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基地。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推出,将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步伐。同时,旅游消费的推出,将进一步促进天津旅游业和商贸业的发展,积极推动滨海新区宜居生态型新城区的建设。

记者:贷款中为什么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

高博士: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主要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而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所以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弥补了市场的空白,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形成了互补。另一方面房屋和汽车贷款的资金需求规模较大,在运营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较复杂,目前还不适宜消费金融公司开展。

记者:为什么消费金融公司只贷款不存款?

高博士:对于监管层而言,对消费金融公司开放存款可能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是必须慎重考虑的。当今社会信用体系还不规范,大规模开放吸收存款,有相当的局部风险,暂作此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目前有一个变通办法,可以消费金融公司以小比例抵押向国家大型商业银行整笔借款,以此作为运作资金。既可避免和国家金融机构争夺存款,又能调动机构的钱来运作。

记者: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有什么互补性?

高博士:客户群体不同。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贷款用途不同。商业银行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

表明上看,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和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有所冲突,其实不然。两者在对客户的要求和还款时间上存在互补。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而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会超过30天,可能为1年。信用卡对对客户收入一般有一个门槛,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才能获得融资。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满足长期消费融资需求,而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主要满足短期消费融资需求。

记者:现在《试行办法》正在征求各方意见,您对这个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有什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高博士:尽快完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一方面,政府要统一规划和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在部门建设的基础上,负责纵向和横向联网,使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达到起点高、步伐快、全面、准确、快速的目的,真正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运作模式,在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背景资料

《试点办法》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经营范围为: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试点办法》附则中解释,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第一次从本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该《试点办法》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资产总额要不低于800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还应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等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据悉,银监会自2007年年底对国外消费金融行业进行研究。今年初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以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央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国务院已批准意见,并将开始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等四个城市,分别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

编辑:邓京荆 来源:中国日报天津记者站 (记者 王钰 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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