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8年6月,澄江锦业公司上缴税金1162.8万元,但是它造成的污染,治理费用将达几十亿元。
2008年12月23日,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办”发布的监测结果显示,阳宗海入湖泉水砷浓度含量已从2008年7月16日检测时的67.7毫克/升下降到10月初的25.42毫克/升,云南省环保局的官员表示阳宗海水体砷浓度上升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湖中水体水质砷浓度基本趋于稳定。
“污染数据明显的下降显然与锦业公司被停产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认为专家和政府的决策是正确的。”澄江县环保局局长张咏说。
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的专家认为:阳宗海是高原喀斯特地貌形成的断层陷落湖,生态功能很重要,但同时生态功能也很脆弱。一旦被污染,水体置换周期将达10年甚至更长。而且如此大容量的一个湖,只有长时间的积累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砷超标。
26名干部被问责
自从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发生后,云南省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成立调查专案小组追究污染事件相关人员责任。因该事件被问责的相关人员达26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9人,其他干部15人。
对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给予劝其引咎辞职问责;对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给予通报批评的问责。玉溪市、昆明市对事件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管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进行问责。
2008年9月17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责成监察厅牵头组成省政府行政问责调查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调查追究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相关人员责任。省政府行政问责调查组通过查看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谈话,召集省环保局、省九湖办、省环境科学院、昆明理工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多次进行座谈,已调查核实清楚导致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相关责任。
通过调查,有关地方和部门在阳宗海的管理保护中存在项目审查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严格管理不力,执法不严,工作不负责,跟踪整改落实不到位,环保竣工验收把关不严,贯彻落实领导批示不到位,打击整治力度不够,以罚代管,督促整治环境违法工作不力等问题。
2008年10月20日,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对当地政府以牺牲环境换发展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为了追求那么一点点发展速度、一点点GDP、一点点财政收入,牺牲的却是一个清澈的湖泊和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这样的GDP宁可不要!”
公开审理锦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上午,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在澄江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澄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术改造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锦业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
此外,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
面对法院的指控,锦业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以及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三人皆予以否认。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锦业公司对阳宗海水体造成污染指数的取证、锦业公司所排放的废水是否对阳宗海水体造成过直接污染,以及环保部门是否进行过有力监管检测这3个问题上。公诉方澄江县人民法院和被告辩护律师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5·12汶川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被告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
公诉机关驳斥了这一说法:提起公诉的8方面证据可以证实锦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根据、阳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实证据、锦业公司有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客观条件、云南防科所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西南有色金属地勘所的《地勘报告》等。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污染阳宗海”,其代理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一些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为依据判断。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法院一审判决
2009年6月2日上午,云南澄江县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到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两万六千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但三名被告均称自己无罪,被告方辩护人提出对阳宗海砷污染主要污染源进行重新鉴定。澄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辩护人提出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束后,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将上诉。
“阳宗海周边的企业上百家,生产涉砷企业也不止我们,我们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大的能耐,在那么短的时间内造成阳宗海严重污。但最后把所有的污染责任推给锦业公司是不恰当的,甚至别有用心。”锦业公司一名负责人说。
编辑:邓京荆 来源:中国日报驻云南记者站 (记者 李映青 实习记者 郭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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