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河南省交警总队发布“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一年过去了,在郑州等城市,这一规定贯彻非常到位,但是在基层很多地方,落实却不尽如人意。有着货车司机代言人之称的王金伍直言,交警不现场摄录的原因是为了乱罚款。
货车司机的质疑:“你们为啥不现场录像?”
最近一个月时间,王金伍一直频繁地给卢氏县交警大队打电话、发信函,这位货车司机代言人自2007年被今报报道后,引起了包括央视、中国青年报等上百家媒体的持续关注。全国各地的货车司机纷纷慕名找他代理自己遭遇的乱罚款案件。其中,自2008年9月17日至今年8月5日,关于卢氏县交警大队的乱罚款案件就有45起。
10月24日,王金伍写了一篇《见证卢氏县交警罚款票便知道罚款乱局》的文章贴在网上。他在帖子中说,长期以来,路过209国道的货运车辆,经过卢氏县时“插翅难逃”,卢氏县的交警“夜以继日”地坚守在国道上,无毛病找毛病处罚车辆,将209国道作为提款机……
2008年11月7日,河南省交警总队出台了《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一条就规定,交通民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的,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规定》后来被媒体解读为河南交警的“六条军规”。
而王金伍代理的这45起案件中,除了一起发生在该规定实施之前,其余44起都是在规定实施之后,在这44起案件中,卢氏交警没有一起使用过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他认为,不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是部分交警可以随心所欲对司机进行罚款的原因。
11月4日上午11时,记者跟随王金伍来到位于209国道上的卢氏县五里川镇。采访过程中,一辆车牌号为“豫M005警”的警车正好经过,车上下来两名穿警服的人,当记者问及为什么不佩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时,两人一言不发,过了一会儿,其中一人拿起一个小型DV对处罚过的货车拍摄起来。
王金伍见状追问:“你们为啥在执法现场不录像,现在才开始录?”见对方不语,王金伍又追问道:“看看你的警号,明明是个协警,你有执法资格吗?”
交警部门的解释:“不使用只违规不违法”
针对此事,卢氏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外宣传的曾华翔对记者说,该队正在对这45起案件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王金伍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关于交警未佩戴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问题,曾华翔认为,“这种情况只表示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违规不违法”。
那么,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到底是个什么东西?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带有一个高清的显示屏,和MP4非常相像。用导线连上一个昼夜通用的广角摄像头,就可以实现对图像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工作的时候民警可以把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的主机挂在皮带上,摄像头佩戴在胸前,实现对执勤执法的全程摄录。作为证据,日后可以很方便地查看现场执勤执法情况。
重要的是,记录下来的文件民警个人无法修改和删除,从技术上杜绝了使用中的不公正行为。
而外界最为看重的是,《规定》中使用了“必须佩戴”、“必须全程摄录”、“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这样的字眼。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如果交警罚款时没有使用这种设备,被罚者可以拒缴罚款。
实际上,持这种观点的也包括公安部门。今年1月13日,西峡货车司机李留军被镇平县交警大队以“不按规定安装牌照”为由罚款100元。当月20日,王金伍代理这起罚款案件,向西峡县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经查明,交通民警违反了《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的第一条,没有使用音像记录仪全程记录就作出处罚,属事实不清……
但在该规定实施之初,河南省交警总队负责人亦坦言:“部分规定法律法规并未强制实施,完全是河南省交警部门自身的一场革命。”或许,这就能说明卢氏交警为何作出“违规不违法”的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