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近日,省农村信用社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一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改革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目前为试行阶段。根据办法,凡符合相关规定的借款人,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省林业厅相关人员介绍,省农村信用社出台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更好的进行林业产业化发展、走市场化的发展途径增加了融资渠道。现在林改部门正继续与相关部门展开接洽,进行配套改革的初步尝试。与此同时,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主体改革正在积极、有效推进,预计到今年底,将完成主体改革工作量的50%。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