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几十万元买的房子,竟被法院作为开发商的房产错误执行给了别人!而面对无缘无故失去房产的我,法院竟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河南省洛阳市市民张素琴愤怒地说,“这样荒唐的事件,竟然还发生在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张素琴说,如果法院只要按照基本的办案规则,到房管局查询一下房子的权属情况,就不会把与案件没有一点关系的房产错误执行给别人。“面对我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仅不改正错误,反而在试图隐瞒真相,让人怀疑。”
一个全国模范法院,真的会发生如此荒唐的事情吗?对此,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赴洛阳进行调查。
合法房产被错误执行
现年61岁的张素琴,是洛阳市工商局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退休后一直住在深圳。2000年12月,她用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天润公寓2号楼2单元202室的商品房,用来投资增值。
2008年5月,她回家探亲,却突然发现,自己的这套房子竟被贴上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封条和查封公告。
张素琴到涧西法院查询,被告知她的房产是因为一个案件而被法院查封的。
原来,洛阳市民孟秀枝同张素琴一样在2000年购买了天润公寓一套商品房,但是开发商河南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交房,于是孟秀枝将恒星公司诉至法庭。后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判决,恒星公司对孟秀枝实行“1+1”赔偿,返还孟秀枝25万元购房款,另外赔偿25万元。
判决生效以后,法院执行时发现恒星公司已经注销,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便依法裁定中止执行。但是此后不久,法院收到了一份孟秀枝和恒星公司代理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上面称,恒星公司愿将其公司所有的一所商品房以原购买价25万元交付给孟秀枝,同时将天润公寓2号楼2单元202室商品房作价15万元交付原告孟秀枝抵偿债务,剩余10万元债务待恒星公司有能力时继续清偿。法院随后就依照这个和解协议,对天润公寓2号楼2单元202室商品房进行了查封,并裁定执行给了孟秀枝。而这套房子,就是张素琴2000年就买的房子。
“法院要查封、执行一套房产,首先要确认这个房产的合法拥有者是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这是常识。”张素琴说,“在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登记信息中,明白地显示着2000年我就从恒星公司买了这套房子,成为这套房子的所有人,法院却仍把它当作恒星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执行给了别人!”
张素琴提供的购房合同、银行按揭手续以及涧西区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证实了张素琴的说法。11月28日,记者到洛阳市房管局查询证实,涧西区法院执行给孟秀枝的天润公寓2号楼2单元202室商品房,就是张素琴2000年就已经购买的房子,且此房至今仍登记在张素琴的名下。
“他们之间有纠纷,结果把我几十万买的房子赔给别人,这算什么事?太荒唐了!”张素琴愤怒地说。
法院:不知道房地产公司“一女两嫁”
张素琴说,发现房子被法院错误查封后,她多次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等文件到涧西区法院反映,“但是,该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许宏霖总是说,回去等处理结果。我又想找法院执行局局长,局长却不接待我。”
2008年8月,张素琴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已被孟秀枝撬开,装修后住了进去。
2008年11月6日,张素琴向涧西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2009年5月19日,法院对此作出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把天润公寓2号楼2单元202室商品房裁定执行给孟秀枝之前,“对房屋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而对恒星公司重复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故恒星公司的行为与本院的执行行为无直接关系”;“对恒星公司违反合同,故意侵害张素琴经济利益的行为,张素琴可通过其他途径向恒星公司主张权利。就本案而言,本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对这种说法,张素琴极为不满。她说:“法院不去确认房子到底是谁的,就直接进行查封、执行,光张贴个查封公告和封条,就算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是按照这个逻辑,我欠了人家钱,把市政府大楼交给法院执行,法院只要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就可以把市政府大楼查封、执行给别人?这太荒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