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房产卖18元,厂房每平方米单价1元
在1998年的评估报告中,厂子固定资产384.24万元。
“2004年的改制存在‘贱卖’资产的事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原告职工财产损失。”宋福君律师说。
在2003年《关于大城沈大电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报告书》中,四排单身职工宿舍分别作价为:“一排10间180元”、“三排30间540元”。
也就是说,这些1993年建、面积约四五十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子,平均每间18元。填表人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孙继续,同时也是最终购买资产的最大股东。
在众多职工眼里,这就是一个大笑话。
“一间房拆了钢筋卖都不止18元!我说你既然敢卖那么便宜,敢卖给我么?我买!不要说一间房18元,就一平方米18元我都买!”刘树清说。
在《评估报告书》中,还有800多平方米厂房的估价为800多元。有的桌椅仪器折旧后竟然是负数。
“这不可笑么,就像说我卖你一张椅子,这椅子在这放着呢,我还得倒贴给你钱?”刘树清说。
据悉,沈大公司是大城县政府批准直接转让,“职工折股买断”,未经公开拍卖竞价。
“自卖自买,是对国有改制的误读。”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国有公司改制是国家政策,是在政府的监督下、为了挽救国企经营下滑的局面对国有企业职工给予折股买卖优惠的一种方式。这必然造成国有股的退出,职工股的进入,这种方式绝对不是自卖自买。”
2004年4月,大城县经济贸易局向县政府请示沈大公司改制方案,县政府批复:职工一次付款折股购买资产,“按评估价优惠20%”。
和这一批复同时作为证据提交的,还有大城县政府2003年起施行的《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确实不能招标拍卖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值的90%。”
但据2001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规定,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产权,“必须经过所有者和出资人同意”。
那么,拍卖厂子的决定是怎么通过的?
病逝职工“按手印”,公司律师当庭“撤证据”
沈大公司提供了一份股东会议决议作为证据,2004年3月21日,公司召集职工开改制股东会议,表决同意注销公司。
宋福君律师指出:“参与会议的170名股东是参加了1999年新入股的职工。1994年的老股东被排除在外,根本没有征求他们同意。此时他们已被‘取消’了股权。”
而且,在全体股东名单中,有已在2003年因病去世的两名老职工赵国升、刘玉珍。“决议”上赫然按有这两人的“指印”。
“难道2003年就因病死亡的这两人,到了2004年也能回来办理签名、按手印?我问一句被告,是谁,把他们叫回来的?真是‘活见鬼’。”刘树清在11月23日的法庭上质疑说。
不料,接下来法庭上发生的转折更富戏剧性。
当庭,沈大公司代理律师提交了另一份“股东会议原件”:“故去的两名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现在我们拿出证据原件,大家可以看看。这上面没有按他们的指印!”
刘树清与宋福君一看,指出:“这只是单独一张签名按手印的白纸,连同意事由都没有!”
顿时,法庭一片哗然,刘树清嘿了一声:“好家伙!”审判长不得不连敲法槌:“肃静!肃静!”
法庭回复安静后,沈大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收回了“股东决议”,在审判员再三询问下,表示“不提交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