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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七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
2009-12-14 08: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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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诺的重奖激发了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动力,但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驰名商标数量激增的现象,却让政府感到意外。

据今年2月12日《时代周报》题为《“驰名”商标泛滥调查》的报道,2006年,浙江永康出台政策,对辖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l00万元奖励。后来,“步阳”牌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实现了永康市驰名商标“零”的突破。但此后短短几个月间,永康市又有9家企业的商标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其中,光防盗门企业就占了6家。

而记者在永康市政府2006年4月发布的《永康市“十一五”商标品牌培育发展规划》上看到,该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力争在今后五年时间里创中国驰名商标2件”。

为什么一时间驰名商标呈现出井喷的态势?究其原因,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内幕重重,猫儿腻很多。

杜律师说,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国内企业制造假案获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进而套取政府高额奖励的情况。一般来说,企业会找到商标代理机构为其运作相关的“侵权”事实,然后聘请律师起诉“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认定企业所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他向记者透露,在寻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中,原告都是真的,但被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起诉地找企业或个人当被告,请他们配合;另一种被告可能是假的,企业串通法官,缺席判决。在第二种情况下,从中牵线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必须跟法官沟通好。

据报道,2006年发生的汕头康王驰名商标案,已被证实是一起假案。在一审中,原告汕头康王公司的代理人自行找来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被告的名义注册了“侵权”的域名,并找到自己的老乡出任被告的代理人——整个诉讼行为最后被证实是由汕头康王公司一方自导自演的。后因该案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使得这件假案大白于天下,而公众也从此案中见识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猫儿腻。

“驰名”泛滥背后的猫儿腻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出现的驰名商标泛滥的现象主要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而请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多数来自江苏、浙江和福建三省。

记者以“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作为关键词,在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找到了40多份寻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裁判文书,其中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约占一半。受理案件的法院主要集中在湖南、江西、甘肃和辽宁等省。记者发现,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大多数都认定了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但这些案件从原告起诉的时间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通常不到半年,短的只有两个多月。而企业若要通过工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往往需要一到两年。相比之下,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条“捷径”。

有媒体披露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猫儿腻:一些企业通过商标代理中介机构,在外省找“托儿”,以“托儿”的名义注册与上述企业商标名称“重名”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并给企业发传真要求高价出售。企业便以此为由向“托儿”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托儿”)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同时,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相关案件的判决显示,绝大多数被起诉“侵权”的“托儿”都没有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都出庭了。这并不是唯一的疑点,记者在上述公开可查的裁判文书中发现,原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很短时间内就准备好了翔实的证据材料;有几个代理律师的名字在同一法院审理的不同案件中频繁出现,甚至有两个由同一法院受理的案件,原告是来自浙江省不同城市的两家企业,但两个原告请了同一个委托代理人,两案的被告也是同一人。此外,所有判决原告胜诉并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子,被告都没有上诉。

“许多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但背后往往是企业和代理机构在串通造假。”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多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告诉记者,“这不仅认定了假的驰名商标,也可能滋生腐败。因为造假需要买通别人来认定。”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绝大多数并非在产品的原产地发生纠纷。有些商品,无论是在原产地还是纠纷地,都毫无知名度,以至有熟知内情的人将法院判决称之为“兄弟省市送的大礼”。因为“送出”的是“驰名商标”。

或许是看出了其中的猫儿腻,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奖励政策时不再对工商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和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视同仁”,后者的奖金数额大大低于前者,甚至得不到奖励。例如,浙江省嵊州市2007年的奖励是:“对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出口品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而2008年和2009年的政策则加了一句:“对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10万元。”而前述2009年沈阳市对驰名商标奖励政策的对象,也仅限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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