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安徽、河南两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分别发布了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文件,要求严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08年11月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列为“审判中应当特别关注”的案件类型之一。
不过,上述省高院发布的文件效力仅及于本省的范围。企业往往会选择去外省的法院起诉,在异地完成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记者发现,义乌市在2008年前三个月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中,除了两家企业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行政认定外,其余21件都是通过外省的法院作出的司法认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08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通过行政认定的商标共228件。
“亡羊补牢”有待多方协力
2009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也作出了反应:先是在1月5日发布《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交由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此举被认为是“扎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口袋”。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在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特别提到:“由于域名的申请、注册较为容易,如以认定商标驰名作为对抗此类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前提条件,易于使当事人‘自行’注册域名并据此提起诉讼寻求认定驰名商标,达到故意‘设局’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此类现象已多为有关方面所诟病。”因此,该司法解释将此类案件作为不予审查驰名商标的情形予以规范。
该司法解释对于何种情况下能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作了严格的限定,并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作了较之《商标法》第十四条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此外,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就职于北京市某商标代理机构的胡文光(化名)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两项举措有利于遏制一些企业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现象。“我代理的一个客户是国外的一家大公司,但办了好几年也没能把驰名商标的认定给办下来。之前他们的代表问我:‘为什么有那么多不知名的小企业能那么快就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我当时都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才好。但现在我可以告诉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的。”胡文光说。
他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的施行,有助于各企业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下,平等地参与驰名商标认定的竞争。
在陈建民看来,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意,是要鼓励企业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促使名牌的产生。但近年来,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出现的造假行为,客观上偏离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许多质量平平的产品都贴着驰名商标的标志,这首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他们对驰名商标这一称号的信赖。此外,驰名商标的泛滥会助长一种不好的风气,企业可能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转而关注商标的知名度。这对那些真正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陈建民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台的相关举措予以肯定,认为这些举措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但她也表示,仅仅约束法院的行为并不能完全补上制度的漏洞。在许多地方,政府把获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视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这恰恰是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的原因之一。
“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荣誉,而不应被看作是政府的政绩。”陈建民说,“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在规范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行为的同时,也能促使地方政府对目前政绩评价体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指标作出修正。”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