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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面临三类侵害
2010-02-03 10: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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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出卖了我的个人信息

■“信息时代”在为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一些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

■我国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仍须多管齐下

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受法律保护。一些不法分子却以营利为目的,将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进而为某些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1 个人信息面临3类侵害

●垃圾信息骚扰、真实信息泄露、银行账户信息被盗

凌晨一点多,记者的手机突如其来地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提供各种发票”。类似的垃圾短信,包括记者在内的不少人每天都会收到很多条。除了手机之外,很多人的电子信箱每天也会收到不少“垃圾邮件”。显然,这是由于个人信息里的手机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被泄露所致。

如果说垃圾信息骚扰的只是手机或者电子信箱的话,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带来的麻烦就更大了。

“孩子出生不到4个月,就已经接到上百个推销保险的电话了,基本上天天都有。最让人奇怪的是,他们怎么知道我的号码?”北京市朝阳区市民王女士最近不堪其扰,经常有莫名其妙的电话把熟睡中的孩子吵醒。更让她想不通的是,对方为何能准确报出他们一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连孩子的生日都知道,“到底是谁出卖了我的个人信息?”王女士希望有关部门对此加以管理。

个人真实信息的重要组成之一就是身份信息。在一些网站,“身份证复印件专卖”的信息赫然可见。知情人士透露,这些非法出售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从街头复印店里花钱买来的,有的是顾客随手扔掉的,还有一些是人们在投寄求职材料、购买飞机票、申办各种会员卡等过程中留下后被人非法收购来的。这些非法购得的身份资料被大量非法利用,如用来办理各类会员卡,甚至用来申请信用卡。还有一些企业为了逃税,将这些身份信息作为支出凭证。

除了以上两种侵害,第三类“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被盗”则是对公民财产权实实在在的侵害。

广东东莞市民小吕去年底去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时震惊地发现,自己卡上的几千元钱一分都没有了。他打电话到银行询问,得知有人用同一张银行卡将他的钱全部取走了。经查,小吕在“网上银行”交易时,个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及密码被不法分子的“木马程序”盗取,复制成“山寨版”的银行卡套取了他卡中的现金。

与前两种相比,银行账户等信息由于直接和财产权利有关,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中的重灾区。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行各类银行卡超过20.8亿张,银行卡特约商户147万家,POS机227万台,ATM机近20万台,银行卡消费额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例近34.7%。与此同时,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高科技犯罪手段的出现,通过盗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手段实施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严重危害着国家的金融安全。

由此可见,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与个人息息相关,更关系着国家信用体系、金融体系以及相关领域的安全,不可小视。

2 法律编织保护之网

●发送商业短信须经用户同意;窃取个人信息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即追刑责

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国目前已建立起初步的制度和法律框架。

针对“垃圾短信”问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认为,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群发广告短信,实际上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去年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对垃圾短信治理工作作出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根据该《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短信息平台,向用户发送法律、条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短信息。

此外,据介绍,该《规范》也强化了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按照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用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需从其规定之外,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查询服务或提供给第三方,不得泄露、删除、篡改用户信息。

针对公民个人真实信息泄露问题,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通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作出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宋通还介绍,去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这一罪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在打击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涉银行卡犯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并于去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解释》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包括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而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按照《解释》,用盗取的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将面临刑法追究。“《解释》还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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