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民权利意识要加强
●专家建议完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制度及相应监管制度
“在垃圾短信问题上,消费者有权向服务供应商表明态度,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服务供应商和监管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小军主张,打击侵犯个人信息行为,除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公民也要有权利意识,并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有必要在复印件上对身份证的用途注上文字说明,且文字要覆盖在身份证图案上面,这样可防范复印件被盗用。”律师宋通提醒,“市民在递交身份证复印件时,要记住是给哪些单位,最好做个标记。到证券交易所、银行、电话营业厅等单位办理开户或存取钱款等业务,切忌办完事后将身份证复印件随地扔掉。去复印店复印身份证时,要将复印得不好的废件带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一些“网上交易平台”使用率越来越高,在给市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表示,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安全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深化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
公安机关也提示,在上网时,市民不要将聊天、论坛的密码与自己的银行、证券账户密码作相同设置。网上各种账号最好不要设置简单密码,如生日或顺序数字等,防止不法分子猜到密码,然后通过网上支付等手段盗取账户资金;网民不要随便打开不知名的邮件附件,不要回复或者点击不明邮件的链接;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登录网上银行等重要网站,防止个人重要信息被盗。
宋通指出,个人信息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种,其范围包括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信息,如生活习惯、财产状况、通讯方式等。“去年底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纳入保护范围,下一步需要在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管理、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之中。从全面实施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来看,现行规定还不够完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认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信息主体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对滥用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如何予以制裁、由什么机构负责执法等,都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吕艳滨根据自己的调查指出,面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状况,仅有4%左右的接受调查的公众进行过投诉或者提起过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了救济或者达到了目的,其他的或者因为处理个人信息的机构推诿、搪塞而不了了之,或者因为预料到无法通过投诉或者诉讼获得救济而中途放弃。因此,随着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及相应监管制度十分必要。(白龙 赵萍萍)
延伸阅读 全国首例出售他人电话号码者获刑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建平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被告人林桂余来到其公司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2日,林桂余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李斌海、林桂余、邵金华、黄晓万等7人先后作案5起,分别冒充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据了解,该诈骗团伙收购各地市领导干部的电话号码后,通常是从上午9点至下午3点按照罗列的电话清单打电话行骗,一般是冒充领导的身份谎称“有事急用钱”,让对方汇款到指定账号。对方碍于领导的“面子”,一般都会按照指令汇款。
日前,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林桂余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被告人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而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李润达)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