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2010年中国省域竞争力蓝皮书上午发布上海连续4年拔头筹江苏超过广东成“探花”,北京综合竞争力全国排第二。
今天上午,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在京发布2010年中国省域竞争力蓝皮书。
蓝皮书指出,2008年,上海、北京、江苏三省市位列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经济综合竞争力前三名。其中江苏首次超过广东,表现出强劲的竞争优势。
支持专家
李建平全国经济综合竞争力研究中心福建师范大学分中心主任、福建师范大学原校长李闽榕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燕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社长三人均为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8~2009)主编
竞争力·北京
综合竞争力连续4年排第二
2008年,北京的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在全国处于第2位,与2007年相比,排名位置保持不变。记者了解到,这是自我国首部中国省域竞争力蓝皮书出版以来,北京已连续4年排在第2位。
蓝皮书指出,2008年,在综合竞争力的9个分支指标中,北京有3个指标排名第一,分别是财政金融竞争力、知识经济竞争力、统筹协调竞争力。
蓝皮书介绍,2008年北京市财政竞争力综合排位处于第1位,表明其在全国处于优势突出地位;与2007年相比,排位上升了1位。
财政金融竞争力的各项指标包括地方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财政支出等,北京这些指标都处于上游区的位置。
在地方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税收收入占GDP比重2个指标排位上升以及外界因素综合的作用下,2008年北京市财政竞争力综合排位上升了1位,在全国排名第1位。
另外,知识经济竞争力的指标包括科技竞争力和教育竞争力等,其中在科技竞争力方面,万人科技活动人员、人均科技经费支出、万人技术市场成交额、万人发明专利授权数等指标都是北京的强势指标。
教育方面更为优势突出,与2007年相比排位保持不变。
2008年,北京市统筹协调竞争力综合排位处于第1位,表明其在全国处于优势突出地位;与2007年相比,排位上升了18位。
专家解析
排名虽保持但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对北京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及其9个二级指标在全国的排位变化和指标结构的综合判断来看,2007—2008年经济综合竞争力中下降指标的数量多于上升指标的数量。
这表明下降指标居于主导地位,上升的动力小于下降的拉力,但受其他外部因素的综合影响,使得2008年北京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排位仍然保持不变,在全国排名第2位。
产业经济竞争力、统筹协调竞争力,这些是北京市经济综合竞争力中的上升动力所在;宏观经济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竞争力、发展环境竞争力、政府作用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竞争力,这些是北京市经济综合竞争力中的下降拉力所在。
专家表示,北京要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着力从消费、投资和出口等方面着手,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制定并出台刺激居民消费政策,努力扩大内需。要保持政府投资较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同时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研发创新等重点领域,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专家还特别提到,北京应该探索建立与天津口岸直通模式,推动解决出口退税和结售汇问题,为企业出口提供有力帮扶。
竞争力·上海
多项指标靠前上海稳坐第一
上海2008年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在全国处于第1位,与2007年相比,排名位置保持不变。这也是自我国首部中国省域竞争力蓝皮书出版以来,上海已连续4年排在第1位。
综合竞争力排名第1,必然是因为各分项竞争力都位居前列。
据记者统计,宏观经济竞争力、财政金融竞争力、知识经济竞争力、发展环境竞争力、政府作用竞争力、统筹协调竞争力共6个项目二级指标,上海均排在前三名的位置。
专家解析
保持经济平稳提升统筹协调竞争力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没有见底,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影响还存在,世界经济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很多,专家表示,继续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仍然是上海市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
专家认为,对上海市来说,应该牢抓筹办世博会和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的机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调整经济结构,继续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的宏观经济竞争力。
蓝皮书特别提到了2008年上海市的统筹协调竞争力指标。从排位上看,与2007年相比,上海市的三级指标统筹发展竞争力的排位没有变化,仍然处于全国首位,但是其四级指标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的排名下降了5位。
专家指出,上海市应该持续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围绕就业、住房、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加快一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社会事业建设,确保社会稳定。持续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才能全面提升上海市的统筹协调竞争力。
2008年全国各省、市、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
上游区(1-10位):
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天津市、山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
中游区(11-20位):
湖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吉林省、四川省、山西省、湖南省、安徽省、陕西省
下游区(21-31位):
江西省、重庆市、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
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青海省、贵州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