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入口: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招聘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从本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主管或主任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招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一般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职位,可采用选聘方式聘任。
助理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主管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任级职位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要求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主任级职位可放宽到40周岁。
选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求具有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对行政机关紧缺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学位条件);专业技术资格方面,要求具备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属于本市认定的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的,可放宽至50周岁)。
任免: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要求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待遇:高层次专才可协议工资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薪级调整与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本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对个别需要聘任高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可协议高于薪级表上限的工资。
在设职数限制的职级及不设职数限制的最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1个薪级。在其它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交流:可转任综合管理类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在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并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可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应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专业技术部门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机构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6级。
其它职类公务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其职级一般定为拟进入职系的最低职级,薪级定为该职级的起点薪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