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消息:为了进一步增强上海教育创新活力、满足社会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上海将加大力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今天,上海市教委同时下发两份通知,要求增加对本市民办中小学及民办高校的专项资金投入,并对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学生权利予以保障,明确需和公办学校保持一致。
上海将增加对民办学校专项资金投入
上海市教委今天下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政府扶持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7号),要求增扩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加强民办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民办高校教育教学条件等。
同时,市教委还下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要求加大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力度。《通知》再次明确了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中小学,且这笔资金将不断增长。
此外,上海对各区县也提出了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的要求,一是对符合条件且收费标准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三是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县)统筹规划实施。
推进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是民办高校保证办学稳定、确保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记者了解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促进上海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委等7部门研究制订的《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作为上海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
民办学校地位、教师待遇、学生权利都获保障
近年来,上海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教师一视同仁,鼓励高校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兼课或兼职。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资格认定、教学科研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目前,上海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助学金、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近两年来,上海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书本费和杂费,对民办高中实行“两免一补”,并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市级财政按1500元/人?年给予扶持资金补贴,区级财政给予相应配套。
此外,记者了解到,上海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招生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批次,尤其是民办高校在招生时与同类公办高校同批次录取;民办学校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来源:东方网 编辑:马原 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