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