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范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的有关程序。
全国检察机关在2009年开展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工作规定作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对涉案单位私设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工作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严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者录像后予以扣押,并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四份,注明扣押物品详细特征,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侦查,不得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撤销案件或者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应当使用高检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填写必须规范、完备,文书存根必须完整。禁止使用“没收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
工作规定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异地扣押、冻结程序问题,工作规定明确办理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检察机关协助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对无法分开退还的财产,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交或退赔涉案款物的,由检察人员、代为上交款物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归还原单位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明确规定应当上缴国库。
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制约。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帐,一物一卡。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本院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院的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进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的定期检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区别情形,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高检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报道:
就《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19日电(记者隋笑飞)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