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加强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制约是此次修改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工作规定》对此如何具体规定。
孙谦: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实必须相符。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并接受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是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三是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必须接受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监督制约。
四是强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
五是强调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
六是从各个环节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利。
记者:《工作规定》针对近几年办案工作中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请介绍一下。
孙谦:一是对异地扣押、冻结的程序作出了规定。需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辖区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及本规定,持相关法律文书及简要案情等材料,商请被扣押、冻结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被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执行。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规定可以先行扣押、冻结,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审查处理。对无法分开退还的财产,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其亲友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为向检察机关上交或退赔涉案款物的,明确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办理,由检察人员、代为上交款物人员、见证人在扣押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代为上交款物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系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主动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或者退赔。
四是对于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
五是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归还原单位而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明确规定应当上缴国库。
来源:新华网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