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庄“合法不合法”?
对施广英的疑问,江苏省银监局姓岳的工作人员曾回答:“没有银监会批准,开展存款业务肯定是不可以的。只要有存款业务,哪怕是一家储蓄所的网点,都必须有我们的许可证,而且必须在网点挂出来。”
同时,这位工作人员还提醒她:“如果有资金在里面,还是劝你们最好拿出来,因为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讲,不知道他们用在什么地方,不是很保险。”
据此,王立善、施广英两名担保人在法庭上提出“合作社”本身性质违法,发放贷款也是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是无效合同。
而射阳县法院2010年2月一审判决认为,长荡镇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合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合法,贷款合同有效。
负责此案的盐城市中院法官说:“合作社这个东西,其实操作上很多是不规范的,但是合作社这个制度本身肯定没有问题。”
而盐城市非法集资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最终解答了她的质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银监会来批的。而你所说的互助社不是叫这个名字,而叫‘农民资金互助社’,它是一种试点,不是由银监会审批,有各个地方的试点办法规定它。”
“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民资金互助社”,一字之差,后者就合法地不须银监会监督?
2009年底,江苏省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试点调查报告》,把它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并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互助性农民合作组织。”
根据《试点调查报告》,它需要经县、市、区农经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2005年,盐城市阜宁县硕集镇5位农民注册成立“硕集镇富民合作社”,自发地开展合作资金融通活动。
2006年初,盐城市委市政府发布1号文件,要求“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2007年7月,盐城市委市政府下发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据《试点调查报告》统计,截止2009年底,盐城市已有试点合作社共95家,其中乡镇级81家,村级14家,包括一般村9家,扶贫村5家。
在这股浪潮中,共有近9万农户入社,吸纳社员股金及互助金8.69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7.01亿元,累计投放15亿元。
施广英的案子一审判决后,仅仅1个月时间,到2010年2月,长荡镇上类似的“投资公司”就新开到了6家。
施广英一家认为这是这个案子的负面效应。“镇上有些头脑门路的人看‘合作社’一间门面就能赚很多钱,而且没有人管,无本万利,还不都修饰门面开张?但是经营都特别的不规范!利息很随意,放贷很随意,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很多农民的血汗钱养老钱将面临巨大风险,甚至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