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将较早成立的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同时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培训和保障。
根据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关于回避制度,办法明确规定:“案件审理人员或者出席会议的复议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进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