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庐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经营砂场谋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建平在未实际出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自己享有李某砂场50%和货船30%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66.4万元的股份,但至2007年4月案发时李建平尚未取得分红。此案庭审时,李建平辩称自己没有拿到分红,收受李某干股的事实无法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余元的投资股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建平接受李某66万元是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份,既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转让登记,也没有经过财务登记,是典型的“干股”,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李建平有期徒刑七年。
与干股受贿相近,以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更具隐蔽性。倪集华说:“假投资收真利润,或者真投资收受超额回报,都是行受贿双方以合作投资名义进行贿赂犯罪的惯用伎俩,这类案件我们近三年查实的就有11件13人了,而且不少还夹带着其他形式的贿赂犯罪。”
以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城中支行原行长杭克勤、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资产经营部资产风险管理部原总经理金育炜受贿案为例:2003年,湖州农行资产经营部清收部信贷员孟某负责处理某公司抵债资产的拍卖事宜。在孟某要求下,资产被低价评估为人民币808300元,拍卖底价646600元。孟某与某拍卖公司总经理邱某商量合伙以低价买入上述资产后再高价出售牟利。为顺利买下该资产并继续得到杭克勤、金育炜对拍卖行的业务关照,邱某又邀请二人参与入股共同投资。设定股份为6股,杭克勤、金育炜、孟某各占一股,每股股金为12万元。经过杭、金等人的帮忙,2004年1月邱某等人以65万元的低价拍得上述资产。此后,孟某、杭克勤分别将股金12万元打入邱某账户。1个月后杭克勤以资金紧张为由撤回股金,邱某表示不算金育炜撤股,并代为垫付股金。金育炜一直未出资,邱某也表示由他帮忙垫资。2006年该资产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邱某分配利润给杭克勤、金育炜各11 .4万元。最终这几人都被查处。
以权力低价买房受贿激增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几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红火,居高不下的楼价让一些官员瞄上了增值空间大的不动产———房子,以低价买房受贿案激增。“而且低价买房往往是以家人和亲友、情妇等特定关系人名义进行,不少还以虚假投资方式进行,目的都是为了逃避查处。”倪集华分析说。
去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处的一批国土、城建、规划等涉房部门的受贿官员中,有不少都是以低价购房方式收受贿赂的。如台州市国土局原局长刘长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叶杰耀(因受贿50余万元,今年1月13日被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数额中有相当部分都包含了低价购房的受贿款。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了解到,近年来,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也明显增加,从2006年该局查办的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开始,到今年2月底,浙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已经立案查处了特定关系人受贿案16件28人,特定关系人也从官员的情人向近亲属等延伸。此外,以委托理财方式、近亲属挂名领薪、赌博方式的受贿犯罪也时有被查处。
专家:尚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难以把握
尽管两高《意见》的出台为新型受贿犯罪的查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面对受贿犯罪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检察机关侦查手段等方面的限制,浙江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仍感到法律武器不够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