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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人身保护令反对家暴 国家公权力介入防治
2010-07-12 11:38:27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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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遭到老公杨某家庭暴力,家住重庆北部新区的刘某忍无可忍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7月6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裁定书,对刘实施人身保护。其中,除了禁止杨某继续实施暴力外,还禁止其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刘某。

从7月1日开始,重庆市20个基层法院将在全国率先试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新规,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新规可为防止家暴提供更有效救济途径。

探索更好的反家暴方式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举证难、隐蔽性等特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也是法律界难点问题。重庆市高院日前出台《关于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两个文件,探索更好的反家庭暴力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离婚,并请求赔偿;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调解。

“但无论是事后的惩罚机制还是事中的劝阻调解机制,都无法保证受害人的权益再次受损。”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宋令友向记者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功能。

根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伤情照片、诊疗材料、证人证言等,或者施暴者带有威胁、恐吓、骚扰的电话录音、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如果法院作出保护裁定,48小时内将被送达被申请人(施暴者),被申请人将被9条禁令限制,包括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跟踪、窥视,进入受害人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同时,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构成故意伤害或杀人等,在法院审理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轻判。对一些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将被酌情增加其减刑幅度,或依法从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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