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是灵魂,我市将通过地方立法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护航。昨日,经修订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为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各种改革创新特设失败“免责”条款。
经慎重研究,新《条例》专门指出:“改革创新工作虽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些免责条款包括: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的; 个人和所在单位未非法牟取私利的; 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的。
1991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区。1994年,省人大批准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东湖开发区成为全国较早具有地方立法保障的高新区之一。去年底,东湖开发区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于新时代背景修订的新《条例》,集中笔墨力促“创新”,被喻作示范区建设的“促进法”。
开发区管委会拥有市级管理权限
在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管委会可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量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为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服务的内设机构。
市政府还将在东湖开发区探索实施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试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充分授权,简化办事程序,真正实现开发区企业办事不出园区。
企业工商登记可不限定经营项目
在开发区设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项目可不做具体核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同时,对申请在开发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也放宽登记,除了相关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批的以外,申请人均可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科技成果闲置两年可能强制转化
为加强科技成果应用,条例特别设置了“强制转化”条款:“开发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持有的利用地方财政性资金完成的科技成果,完成后超过两年未实施转化的,按照协议,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多项专项资金支持创新建设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分别用于支持开发区知识产权创新的运用、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各级标准、奖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