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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四分之三应报废汽车仍在行驶
2010-08-19 13:59: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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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严峻的是,当前因为报废汽车处理不当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给我国汽车报废行业敲响了又一警钟。特别是处理报废汽车过程中随意掩埋或烧毁不易处理的塑料等非金属材料、直接排放拆解产生的“三废”,既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二次污染,又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

这一幕幕令人“痛心疾首”的画面,在我国由汽车大国向汽车强国的转变中,显得那么不协调。报废汽车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并处理的问题,也是我们亟须补上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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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带来的汽车回收启示

□记者 宗巍 长春报道

当前我国汽车报废不尽如人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梳理欧美日等汽车强国的汽车回收经验,能够带给我们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经验一:谁生产谁回收的报废汽车处理模式

这种模式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在德国等欧洲国家,汽车制造企业在新车上市之前,必须出具一份证明,确保即将投入市场的新车的材料回收率和可利用率达到一定标准,否则就拿不到市场准入许可证。

在日本,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回收任务。根据日本《汽车回收再利用法》规定,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承担汽车残渣、气囊等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以及处理工作。据了解,在丰田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部门来处理这一工作。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回收情况奖励汽车生产企业,刺激他们的回收兴趣。

一汽集团技术中心的一位汽车专家表示,当前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绝大多数都只负责生产,对回收一概不管。其实,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回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不仅对自己生产的零部件更为熟悉、拆解更为方便,在零部件再制造方面也有先天的优势。

经验二:完善的回收法规和有效的操作程序

汽车业内专家认为,与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国家的汽车回收法规相比,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至少落后四五年。以日本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丰岛事件”后,日本开始将报废汽车处理纳入日程。2005年1月1日起,一部专门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处理的《汽车回收再利用办法》出台。

在这部法律中,除了政府机构之外,非政府机构汽车回收再利用促进中心等也被纳入到管理机制中,实现了政府和非政府互补的方式进行联合管理。最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明确了报废汽车处理流程,即车主———收购公司———拆解公司———破碎公司———最终处理公司。对于各个环节负责机构的责任和承担的费用等也都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此外,在实际的回收过程中还引进了先进的电子目录系统,通过对每一辆车进行标号,确保汽车回收处理的整个流程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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