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如果你是一名劳动者,当你加班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你的第一反应肯定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你主张加了班并且没有领取到加班费,但是老板却说你没有加班或者说加班费已经支付给你了。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想而知,相当多的劳动者只能选择知难而退,因为在很多时候,证据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
新的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打开了部分锁扣,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来说,这是考虑到“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变得更容易一些。
但司法解释仍有尚待完善之处。比如,让老板(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容易成为泡影,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行为也可能难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