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规定的初衷,有关人士解释说“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不可否认,的确有个别劳动者会刻意刁难用人单位,但是,以此为理由来让更多劳动者无法顺利维护自身的权益,未免说不过去的。何况,如果用人单位真正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就是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也难以成功。比如,劳动者每次加班都有权要求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登记并让劳动者签字,工会派员或者有工人代表见证,登记记录一式两份存在资方和工会处,加班工资单据也一式两份分别保存。我想,在这种严格制度的规范约束下,即便有个别劳动者用心不良,用人单位也能轻易地举证反驳。然而,现在的真实情形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完善加班制度,不进行加班登记或者登记了也是由自己秘密保管,以此来不计算加班工资或者少算加班工资。
所以说,要形成有效约束劳资双方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倒逼老板、用人单位去积极采取规范行动。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发放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或者没有领取加班费。相信有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敢对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轻心,因为对制度的疏忽,就是真金白银的流失,没有用人单位愿意面对这种情形。如此一来,劳动者就无须再烦恼于加班费问题,他们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应有报酬时向法院起诉,他们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杨文浩)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