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环节急需“权力监督”
据知情人透露,贪官要“假立功”,需多人密切配合,整个程序极其隐蔽。洪道德介绍,贪官提供的线索,多数是亲属、朋友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通过关系获取。
“立功线索”甚至还可以买卖。北京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这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隐秘的市场,一方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
据了解,贪官假立功问题,已引起司法高层关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但《意见》出台后,各地贪官假立功事件还时有发生。在洪道德看来,由于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没做到科学衔接,给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
“应更多在执行环节予以监督。”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认为,贪官立功的认定,应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两高《意见》,从侦查、公诉、审判程序中都应该认真审查,认定立功的相关证据应在案入卷。
有受访专家强调,反腐不能依赖贪官“立功”,更需要建立一整套国家公务员监督检举制度。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冯媛